陕政发[2015]4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5-11-07
文号:陕政发[201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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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慈善工作,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支持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

  (一)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慈善活动。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慈善救助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积极动员干部职工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广泛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引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各类慈善组织要重点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二)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发展慈善超市,方便群众捐赠。


  (三)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媒体网站等载体,广泛发布社会救助政策和慈善服务项目。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的衔接,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有效对接。对于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要及时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协调沟通,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应同时向审计等政府相关部门开放。


  二、培育和规范各类慈善组织

  (一)发展基层慈善组织。市、县(区)政府要通过购买服务、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服务类慈善组织。逐步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落实慈善超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工商企业注册政策,对现有民政部门设立的慈善超市,鼓励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交给有资质、有爱心、懂经营、会管理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


  (二)加强慈善组织内部管理。慈善组织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确保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类别按民政部规定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


  (三)规范慈善募捐行为。引导慈善组织重点围绕扶贫济困、助残救孤、助学助医等开展募捐活动。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可面向社会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的募捐活动。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进行;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要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四)严格捐赠款物使用。慈善组织要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将募得款物用于相关慈善项目,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倡导募用分离,制定有关激励扶持政策,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


  (五)及时公开信息。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联系方式、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要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扶持激励政策

  (一)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在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等方面,加大公共财政购买服务的力度,优先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承担。政府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采取竞争性方式组织实施。


  (二)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各级慈善组织可以依法享受国家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境外向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法律及政策规定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三)加强慈善工作队伍建设。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


  (四)加大对慈善工作的表彰和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扶贫济困、诚心友爱、互帮互助、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推动慈善文化进社区、进乡村、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对于在慈善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企业和个人及时予以公开表彰。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有关规定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组织实施评选表彰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四、加强对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各市、县(区)政府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保障制度的衔接。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完善慈善组织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定期依法对社会捐赠款物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加强社会监督,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民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举报。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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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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