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做好我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以下简称离境退税)相关税务管理工作,现对我省离境退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退税商店
符合备案条件且有意愿申请成为退税商店的企业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当场领取由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受理回执》(见附件1),并于20个工作日后向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备案结果。
对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领取《备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2)及离境退税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等,并由主管国税机关代省局向其颁发退税商店标识;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领取《不予备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3)。
退税商店名单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予以公布。
退税商店在销售离境退税物品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必须与销售物品相符,开具的金额必须与销售金额相符。在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管理办法》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单》)时,退税商店应根据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开具《申请单》并正确选择商品类别。
退税商店应接受市级国税机关的日常检查和核查工作。
二、关于退税代理机构
退税代理机构名单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予以公布。
退税代理机构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T3航站楼离境口岸隔离区内设有退税业务办理窗口,并将退税代理机构标识悬挂在退税业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依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在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时,退税代理机构可按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的1%收取手续费。
三、关于退税结算
我省退税结算管理的国税机关为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退税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向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退(免)税备案、变更、终止以及退税结算等手续。
四、关于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受理回执.doc
2备案登记通知书.doc
3不予备案登记通知书.doc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1日
发文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做好我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以下简称离境退税)相关税务管理工作,需将有关事项公告给纳税人。
二、主要内容
(一)《管理办法》授权省局规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主要体现在本公告第一、二条。
(二)省局进一步细化的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要求,省局结合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实际情况,予以了补充。主要体现在本公告第三条。
三、执行时间
我省已于2016年3月31日通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的备案,同意我省自2016年4月1日起可以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故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说明。
关于《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 发布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做好本省政策实施相关税务管理工作,特制定《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 公告内容
(一)关于退税商店
《公告》第一条,明确退税商店的备案流程、备案层级以及退税商店领取的备案结果及其配套文书表式。明确退税商店名单的公布网站,对退税商店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提出相关要求。
(二)关于退税代理机构
《公告》第二条,明确退税代理机构名单的公布网站及其在航空口岸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位置。明确退税代理机构手续费费率标准。
(三)关于退税结算
《公告》第三条,明确由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我省离境退税结算的管理。
(四)关于施行时间
明确公告施行时间为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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