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20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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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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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以来,我省原国税、原地税施行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规定已不再满足当前工作需求。为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全面落实国家“放管服”工作要求,规范和统一全省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制定了《黑龙江省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二、重点内容


  (一)适用范围。黑龙江省各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印制企业。


  (二)税收票证定义。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在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纸质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式样印制或输出打印的税收票证。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不包括存储在税收征管系统中纸质税收票证的电子信息。


  《办法》明确了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开具、保管、作废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销毁和检查等工作,明确了输出打印类纸质税收票证的式样、领发、结报缴销等管理要求。


  (三)岗责体系。对省、市、县各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


  主管部门和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代售单位的税收票证管理职责进行明确。


  (四)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时限具体规定。为确保税款安全,明确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的时限和金额。


  1.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代征代售人按日办理税款解缴入库;


  2.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代售人收取现金税款的,应在收取税款后最长不超过30天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金额最多不超过2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款解缴期限一并办理结报缴销。


  其他各种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时限,基层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向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办理缴销税收票证的时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五)对丢失视同现金管理税收票证赔偿办法进行具体规定。


  1.印花税票丢失的,按照面额赔偿;


  2.《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丢失的,每份赔偿300元。


  三、《黑龙江省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施行的起始日期


  明确了《黑龙江省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公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同时废止。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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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