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0年第3号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方案》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08-24
文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于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按照税法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提出《陕西省实施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24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的授权规定,统筹考虑我省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制定《陕西省实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税额)的,相关税目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税额)按《陕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六个资源税税目,地热、矿泉水、石灰岩、砂石、其他粘土应税矿产品实行从量计征;天然卤水应税矿产品实行从价计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免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损失超过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含50%)以上的,自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连续12个月减征资源税50%。纳税人申请减征当年资源税,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由省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认定。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资源税减征50%,没有分开核算的,按主矿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伴生稀有贵金属不予减免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资源税50%。


  (三)纳税人利用尾矿提取矿产品的,免征资源税。


  同时符合上述(一)(二)条减免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使用。


  四、地热、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和地热回灌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认定和核定。


  五、财政、税务与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及时共享涉税信息,切实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本方案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陕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推荐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有关规定,2014年原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以下简称《2号公告》),该公告将于2019年5月31日到期失效。为了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放管服”改革需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最大限度帮扶困难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2号公告》进行修改和完善,发布《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为了提高税务行政效能,方便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对《2号公告》第一部分审批权限进行调整,提高各县(区)税务机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权限。


  (二)简化《2号公告》第三部分审批流程,精简纳税人须提交的相关资料。


  三、施行日期


  《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以下简称2018年第65号公告)取消了20项税务证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以下简称2018年第67号公告)对取消证明事项涉及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以下简称2018年第48号公告)调整了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标准。为贯彻落实2018年第65号公告、2018年第67号公告、2018年第48号公告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涉及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废止《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是为了落实2018年第65号公告关于取消“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办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时,需提供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事项的要求。


(二)修改《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是为了贯彻落实2018年第48号公告关于“取消三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中‘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从事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业务的,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除外)’的评定条件”的要求。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