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12-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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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通告》(苏环规[2018]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无法通过监测或无法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纳税人。


  二、本公告所称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原省环境保护厅制定的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详见附件1、2、3)执行。


  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对饮食娱乐服务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凡纳税人能够提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中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计算;无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


  餐饮业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营业面积分档确定。营业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适用500-1500平方米档次的特征值系数。


  三、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和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能提供实际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适用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二)无法提供实际污水排放量的


  1.医院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餐饮业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3.其他服务业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值×适用税额


  四、禽畜养殖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适用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禽畜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污染当量值


  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


  五、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单位的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大气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六、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大气污染物当量数×适用税额


  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施工工期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施工工期系数分别为0、0.5、1。当月施工天数不足5天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为0,不足5天的拆迁工程、公路施工工程和市政开挖工程为0.5;当月施工天数大于5天(含5天),小于15天的为0.5;当月施工天数大于15天(含15天)的为1。


  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不同施工类型对大气的污染程度分别确定:


  (一)市政工程、拆迁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按施工面积计算。市政工程的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它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二)建筑工地按土石方和桩基、结构和装修两个阶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1.土石方和桩基阶段的“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证明材料或施工合同上载明的底层面积或基底面积确定。


  2.结构和装修阶段的“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结合工期进度确定。纳税人有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分别计算。


  地上建筑面积(月)=地上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已施工月数/地上建筑总施工月数


  七、煤炭装卸、堆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污染物当量数×适用税额


  污染物当量数=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产污系数×装卸(堆存)数量(吨)÷污染当量值


  煤炭装卸煤粉尘产污系数:3.53--6.41kg/装卸吨煤,我省暂按3.53kg/装卸吨煤执行;


  煤炭堆存煤粉尘产污系数:1.48--2.02kg/(吨煤年),我省暂按1.48kg/(吨煤年)执行。


  纳税人有下列防尘排放设施并已实施的,可核减煤炭装卸、堆存单位的煤粉尘排放量:


  (一)上侧风20米内已形成具有防风能力的防风带或有高于煤堆的防风墙的,核减20%;


  (二)装卸煤装置有固定式或游动式除尘设施的,核减30%;


  (三)建有喷水防尘装置且正常运行的,核减30%;


  (四)建有封闭储煤仓的,按100%核减。


  八、兼营多种业务的纳税人应按照每一业务类型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九、适用本公告的纳税人,通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手段达到《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条件的,应当变更《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附件3《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并自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发生变更之次月起,按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和应纳税额。


  十、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及省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


  2.禽畜养殖业排污特征值系数


  3.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12日

附件1:


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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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在餐饮行业中,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针对燃煤燃烧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废气。


  2、餐饮业的营业面积可参照《消防意见审核书》的面积计算;其余行业的特征指标按实际情况计算。


  附件2


畜禽养殖业排污特征值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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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根据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告第2号,我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为:生猪存栏200头以上,家禽存栏1万只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以上。


  附件3


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

image.png

备注:


  1、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交通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按本表中“市政(拆迁)施工”确定扬尘产生量系数和削减系数。一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累计扣减。二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扣减,若同时采用两种达标控制措施,按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削减系数扣减。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对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相关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或“合同工期”天数确定施工工期。


  如纳税人实际开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和“合同竣工日期”不一致的,则以实际开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依据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报告》、施工周报、施工计划等证明资料上注明的开工日期确定;土石方和桩基阶段的实际竣工日期依据《地基与基础部分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材料桩基验收评定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参与桩基验收的抽查记录等证明资料上注明的验收日期确定;结构和装修阶段的实际竣工日期依据《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回执等证明资料上载明的日期确定。


  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上述相关证明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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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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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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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