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地税发[2015]90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以地控税 以税节地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10-23
文号:合地税发[2015]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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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市区各分局:


根据[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以地控税 以税节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合地税发[2013]73号)文件精神,现将[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以地控税 以税节地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0月23日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以地控税 以税节地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以地控税 以税节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方案]中所称土地信息,是指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登记信息,包括宗地的使用权面积、权利人、土地用途、宗地号、土地证号、法人或其他组织统一信用代码、土地座落、土地价格、使用年限、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约定交付日期和土地出让合同编号等。


[实施方案]中所称税源信息,是指地税部门的税务征管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单位地址、土地证号、法人或其他组织统一信用代码、行业代码、单位从业人员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本总额、营业收入、主营业务税金、营业利润、利润总额等信息。


[实施方案]中所称国土部门从税务部门获取的房产交易价格信息,是指合肥市地税部门的房产交易信息,包括房产坐落、房产权利人、权利人身份证明、房屋结构、房产建筑面积、计税价格等信息。


第三条 地税部门职责:

(一)采集、录入税源信息基础数据,建立税源数据库。


(二)按照土地用途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免税政策对每宗土地进行应税或免税进行界定,并与其已掌握的税源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县(市)地税局及市区各分局应税土地(理论税源)、免税土地和已征管土地的情况,在税源数据库进行分类属性标记。


(三)对税源数据库中纳税人的应税土地没有按宗地逐一进行明细登记的,经更正后,录入税源数据库。


(四)地税部门对国土部门土地信息和税源数据库信息进行标准化处理,找出宗地号、单位名称、土地座落(单位地址)等关键字段相关联的主要项,进行数据关联匹配。对不能通过系统自动关联的涉税基本单位,应人工逐一对比、关联,同时重点核查纳税人登记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建立涉税基本单位与宗地的关联及相应税源信息的关联。


(五)利用税源数据库信息与申报、入库信息进行比对,核查纳税人的申报准确率、征免土地面积的准确性,及时发现纳税人瞒报未报的应税土地面积、税额。


(六)利用信息比对结果进行税源核查,核实税收疑点,清理漏征漏管户,完善登记信息。


(七)将核实确认的纳税人应税土地面积等信息和其他资料进行统计和汇总归集,审核后将核查信息录入税源数据库,更新和完善税源数据库。


(八)地税部门将税源信息、比对核查中发现的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等用地信息,包括改变宗地权利人名称、宗地号、土地坐落、实际用途、面积、土地使用权类型、行政区划代码等以及房产交易价格信息及时传递给国土部门。


(九)协助国土部门进行涉税基本单位的空间位置的定位与坐标采集。


(十)落实试点工作经费。


第四条 国土部门职责:

(一)进行土地登记信息采集、整理。


(二)利用税务部门提供的涉税单位信息,进行涉税单位空间位置的定位与坐标采集,建立涉税单位地理空间数据库。


(三)利用税务部门反馈的税源信息,进一步完善国土部门土地登记信息库。


(四)利用税务部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纳税人涉嫌违法用地信息及其他土地管理所需的涉税信息,有效掌握土地利用效率,依法引导使用者合法,高效使用土地,遏制非法占用和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的行为,实现以税节地动态控管,为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用地的结构和布局规划提供依据。


(五)利用从税务部门获取的房产交易价格与土地评估价格信息进行关联和核查,加强土地市场的管理。


(六)负责将更新、完善的土地登记信息定期传递给地税部门。


(七)协助地税部门落实试点工作经费。


(八)负责对税务部门反馈的涉嫌违法用地信息的确认、争议土地的面积勘察丈量。


第五条 地税部门充分运用征管信息系统,全面采集涉税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并进行数据关联、核查。


第六条 国土部门利用地籍管理与土地登记系统,全面采集土地登记信息,并根据税源信息补充、完善土地登记信息。


第七条 共享内容:

地税部门提供给国土部门税源信息、房产交易价格信息以及税源核查信息;


国土部门提供给地税部门土地登记信息和标注地理位置的涉税单位空间数据。


第八条 地税部门和国土部门数据交换所用移动存储设备或光盘,必须专盘专用,并确保相关数据安全。


第十条 地税部门和国土部门数据一般一年交换一次,当年变动信息于次年3月交换。信息变化量较大或因工作需要要求即时获取对方更新信息时,对方应及时提供最新的更新数据。


对地税部门因宗地号、地址、纳税人名称以及面积等差异而向国土部门反馈的土地信息,国土部门定期给予回复,以便地税部门重新比对,消除差异。


第十一条 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试点工作经费由地税部门牵头、国土部门配合,从财政部门申请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实施方案和本细则所称税务部门、地税部门,是指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实施方案和本细则所称国土资源局、国土部门,是指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合肥市地税局、合肥市国土资源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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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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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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