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地税发[2015]90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以地控税 以税节地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10-23
文号:合地税发[2015]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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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市区各分局:


根据[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以地控税 以税节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合地税发[2013]73号)文件精神,现将[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以地控税 以税节地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0月23日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以地控税 以税节地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以地控税 以税节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方案]中所称土地信息,是指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登记信息,包括宗地的使用权面积、权利人、土地用途、宗地号、土地证号、法人或其他组织统一信用代码、土地座落、土地价格、使用年限、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约定交付日期和土地出让合同编号等。


[实施方案]中所称税源信息,是指地税部门的税务征管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单位地址、土地证号、法人或其他组织统一信用代码、行业代码、单位从业人员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本总额、营业收入、主营业务税金、营业利润、利润总额等信息。


[实施方案]中所称国土部门从税务部门获取的房产交易价格信息,是指合肥市地税部门的房产交易信息,包括房产坐落、房产权利人、权利人身份证明、房屋结构、房产建筑面积、计税价格等信息。


第三条 地税部门职责:

(一)采集、录入税源信息基础数据,建立税源数据库。


(二)按照土地用途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免税政策对每宗土地进行应税或免税进行界定,并与其已掌握的税源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县(市)地税局及市区各分局应税土地(理论税源)、免税土地和已征管土地的情况,在税源数据库进行分类属性标记。


(三)对税源数据库中纳税人的应税土地没有按宗地逐一进行明细登记的,经更正后,录入税源数据库。


(四)地税部门对国土部门土地信息和税源数据库信息进行标准化处理,找出宗地号、单位名称、土地座落(单位地址)等关键字段相关联的主要项,进行数据关联匹配。对不能通过系统自动关联的涉税基本单位,应人工逐一对比、关联,同时重点核查纳税人登记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建立涉税基本单位与宗地的关联及相应税源信息的关联。


(五)利用税源数据库信息与申报、入库信息进行比对,核查纳税人的申报准确率、征免土地面积的准确性,及时发现纳税人瞒报未报的应税土地面积、税额。


(六)利用信息比对结果进行税源核查,核实税收疑点,清理漏征漏管户,完善登记信息。


(七)将核实确认的纳税人应税土地面积等信息和其他资料进行统计和汇总归集,审核后将核查信息录入税源数据库,更新和完善税源数据库。


(八)地税部门将税源信息、比对核查中发现的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等用地信息,包括改变宗地权利人名称、宗地号、土地坐落、实际用途、面积、土地使用权类型、行政区划代码等以及房产交易价格信息及时传递给国土部门。


(九)协助国土部门进行涉税基本单位的空间位置的定位与坐标采集。


(十)落实试点工作经费。


第四条 国土部门职责:

(一)进行土地登记信息采集、整理。


(二)利用税务部门提供的涉税单位信息,进行涉税单位空间位置的定位与坐标采集,建立涉税单位地理空间数据库。


(三)利用税务部门反馈的税源信息,进一步完善国土部门土地登记信息库。


(四)利用税务部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纳税人涉嫌违法用地信息及其他土地管理所需的涉税信息,有效掌握土地利用效率,依法引导使用者合法,高效使用土地,遏制非法占用和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的行为,实现以税节地动态控管,为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用地的结构和布局规划提供依据。


(五)利用从税务部门获取的房产交易价格与土地评估价格信息进行关联和核查,加强土地市场的管理。


(六)负责将更新、完善的土地登记信息定期传递给地税部门。


(七)协助地税部门落实试点工作经费。


(八)负责对税务部门反馈的涉嫌违法用地信息的确认、争议土地的面积勘察丈量。


第五条 地税部门充分运用征管信息系统,全面采集涉税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并进行数据关联、核查。


第六条 国土部门利用地籍管理与土地登记系统,全面采集土地登记信息,并根据税源信息补充、完善土地登记信息。


第七条 共享内容:

地税部门提供给国土部门税源信息、房产交易价格信息以及税源核查信息;


国土部门提供给地税部门土地登记信息和标注地理位置的涉税单位空间数据。


第八条 地税部门和国土部门数据交换所用移动存储设备或光盘,必须专盘专用,并确保相关数据安全。


第十条 地税部门和国土部门数据一般一年交换一次,当年变动信息于次年3月交换。信息变化量较大或因工作需要要求即时获取对方更新信息时,对方应及时提供最新的更新数据。


对地税部门因宗地号、地址、纳税人名称以及面积等差异而向国土部门反馈的土地信息,国土部门定期给予回复,以便地税部门重新比对,消除差异。


第十一条 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试点工作经费由地税部门牵头、国土部门配合,从财政部门申请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实施方案和本细则所称税务部门、地税部门,是指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实施方案和本细则所称国土资源局、国土部门,是指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合肥市地税局、合肥市国土资源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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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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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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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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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