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文时间:2020-08-20
来源:河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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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五条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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