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发改投资规[2020]7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6-24
文号:皖发改投资规[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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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国资委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安徽省税务局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2020年6月24日


安徽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细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要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鼓励在现有房屋租金减免或延期收取的基础上,承租人与出租人进一步平等协商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


  二、实施房屋租金减免


  (一)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性单位房屋,下同)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结合我省已出台的相关房租减免政策,免除2020年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承租期不足3个月的,按上半年实际承租时间减免。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人。省属国有房屋(包括省有关部门、省属企业、省属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所属国有房屋)出租,因减免租金影响省属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财税优惠政策


  (三)各地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转移支付、相关专项资金、地方自有财力等),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各地对疫情期间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出租人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落实国家及我省出台的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最长时间3个月。落实国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五)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鼓励地方法人银行以优惠利率向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确保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确保年度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确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低0.5个百分点以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支农再贷款(不含扶贫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利率在5.5%左右,运用再贴现资金办理的票据贴现利率不得高于本行同期同档次加权平均利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


  (六)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发挥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引导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


  (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情况的摸排,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与客户协商,对2020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


  五、稳定房屋租赁市场


  (八)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各地要将受疫情影响引发的房屋租赁纠纷纳入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妥善处置。严格落实国家及我省出台的助力中小微企业克服疫情影响加快复工复产、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等政策措施,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尽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恢复正常生产秩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各市、县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6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确保减免房租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重要意义,加大工作力度,狠抓政策落实,确保各项要求尽快落到实处。(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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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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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