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9]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专业服务 助力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4-09
文号:税总函[201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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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近年来,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个人所得税改革等重大税收改革中,涉税专业服务等社会力量发挥其专业能力强等优势,积极服务和助力各项税收政策落地。当前,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是税务部门一项重大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作用,促进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助力减税降费落实作用

  (一)开展宣传辅导税收志愿者服务。认真评估纳税服务资源与减税降费宣传辅导、咨询办税需求的匹配情况,对纳税服务资源不足的,在综合考虑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情况、擅长专业领域、公益服务意愿等情况基础上,可邀请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以税收志愿者身份参加12366专家咨询坐席、办税服务厅导税咨询、自助办税和办税体验区咨询辅导、纳税人学堂专家辅导讲座等。要不断打造“税收志愿者”品牌,增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专家的社会责任感和志愿者服务荣誉感。

  (二)听取涉税行业协会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意见。在制定面向纳税人、缴费人的减税降费宣传辅导实施方案时,可邀请税务师行业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等涉税行业协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研究。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过程中,及时听取涉税行业协会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有关减税降费政策需求及专业服务的意见建议,确保减税降费宣传辅导针对性更强,更接地气。

  (三)建立涉税专业服务直联工作机制。税务总局已建立与100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直联工作机制,通过直联机制快速收集纳税人、缴费人减税降费的需求,汇集热点、难点问题,跟踪减税降费落实效果。各省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直联工作机制,及时向税务总局反映纳税人、缴费人减税降费方面的诉求。

  二、鼓励涉税行业协会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减税降费宣传辅导公益活动

  (四)鼓励涉税行业协会组织公益宣传辅导。加强与涉税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鼓励涉税行业协会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与其他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交流合作,针对不同行业、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共同组织举办减税降费公益大讲堂、公益培训、税收知识竞赛等系列活动,提高减税降费政策宣传辅导影响力。

  (五)鼓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人员参加涉税公益活动。鼓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参加税务师“同心服务团”、代理记账“协税者”服务团、专家讲师团等涉税公益服务团队,开展减税降费宣传“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等公益活动,向社会宣传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深化增值税改革、社保降费等减税降费政策。支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专家运用微博、微信、微课堂、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开展减税降费网上公益宣传,扩大政策宣传覆盖面。

  三、强化分类服务和重点监管

  (六)提供分类培训和便利化服务。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减税降费专题辅导培训,最大程度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的杠杆作用和传导效应。针对不同类型机构的需求,实行分类辅导培训。对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辅导培训,要突出政策综合运用;对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要突出业务办理实操性;对财税类咨询机构,要突出政策实用性。在减税降费专题辅导培训时,应当重点强调涉及减税降费的监管要求。

  (七)规范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诚信服务。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市场化服务过程中,引导其诚信服务、诚实申报,规范执业行为,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专业水平。不得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或利用参加志愿者活动、公益活动之机招揽生意。不得借减税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抵消减税效果。不得利用信息不对称谋取不当经济利益,损害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八)加强监管严防涉税专业服务风险。在涉及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工作中,各级税务机关要持续整治“黑中介”“中介黑”问题,决不允许以任何名目揩减税的油,让更大规模减税减下来的真金白银,扎扎实实落进企业的口袋。对未纳入涉税专业服务实名制监管却从事涉及减税降费市场化服务的各类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应加强重点监管,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监管措施予以处理,并限期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对纳税人举报投诉借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之机,蒙蔽纳税人谋取不当经济利益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并扣减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进行执业负面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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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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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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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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