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时间:2021-01-20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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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的背景和意义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21号)的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上述非税收入的职责划转和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征管事项予以明确。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


  (一)明确征管职责划转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明确划转后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


  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三项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三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我省暂未启征排污权出让收入,其征管事项待国务院相关部门确定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后,另行明确。


  (三)明确划转后申报缴费途径和附送资料


  自2021年1月1日起,缴费人需要在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三项收入的,可登录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或前往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缴费的,应如实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并保证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其中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核定费额的,应附送相关部门的费额核定文书。


  (四)明确划转后具体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


  征管职责划转后,三项收入的征收机关按照属地原则确定,具体如下:


  1.水土保持补偿费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定费额的项目,缴费人在省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征收机关为缴费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费人在省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征收机关为费额核定部门所在地税务机关。市县(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定费额的项目,征收机关为费额核定部门所在地税务机关。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征收机关为费额核定部门所在地税务机关。


  3.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征收机关为缴费人或代征单位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五)明确划转后缴费人的申报缴纳时限


  1.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费人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核定的费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费人按现行规定,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开采量或取土、挖沙、采石量和适用的收费标准,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缴费人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核定的缴费金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应缴纳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缴费人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的征收标准和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季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全年实际销售电量,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全年应缴费额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费款。


  5.应缴纳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代征单位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依现行规定按季向税务机关代征代缴应缴费款。


  (六)明确资金入库后如何办理退库


  1.征管职责划转后,因收入减免、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等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库。


  2.因费额核定变更、费额核定有误等原因造成多征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费额核定部门申请变更核定费额后,依据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库。


  3.征管职责划转前的资金退库,按原有规定办理。


  三、实施时间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所以,本公告开始施行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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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