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8]9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商业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
发文时间:1998-05-21
文号:财税字[1998]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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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商业增值税的运行情况总的看是好的。1994年至1997年,商业增值税平均增长11%,年均增收66亿元,高于1990年至1992年年均增长6.1%,年均增收18亿元的水平。但商业增值税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商业增值税税负逐年下降,负担率由1994年的1.34%下降到1996年的1.2%,1997年的负担率尚未统计出来,但肯定进一步大幅下降;收入增幅由1995年的16.4%下降到1997年的3.7%;1998年1至4月份商业增值税收入完成229.9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5.8%。

  我们认为,商业企业增值税收入下滑,税负下降,主要有经济和税收两个方面的原因。从经济因素看,随着买方市场的形成和价格指数逐年回落,商业环节销售额虽然不断增长,但毛利率逐年下降。1994年至1996年商业增加值的增幅分别为29.3%、20.8%和11.7%,年均下降8.8个百分点;另外,一些大中型商业企业采取互相等量对开发票的办法虚增销售额,致使税收负担率下降。

  从税收因素看,主要表现在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不适应商业经营的发展变化。对大量存在的现金交易不入帐,税基受到侵蚀的现象缺乏必要的监控手段;对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在政策上不易操作,实际执行中掌握不严,导致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普遍存在着增值税申报异常现象。据调查,无税负申报、负税负申报的商业企业占商业一般纳税人的比重高达50%以上,其中,80%以上是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下的小型商业企业。实行新税制以来,使用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的案件也大多数发生在小型商业企业。同时,一些地区为保证收入任务的完成,对商业企业采取自定征收率等变通作法征税,这对税法的统一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产生了不利影响。

  针对当前商业企业增值税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应尽快采取措施解决。从长远来看,根本性的解决办法是要改善税收执法的社会环境,对企业和居民存款实行实名制,进一步严格控制现金管理,并从法律上规定银行等部门对税务执法各个环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在当前,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完善有关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

  一、调整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取消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可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政策规定。应明确规定,凡1997年年销售额不足180万元的商业企业一律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同时,为减少政策出台阻力和便于落实到位,对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降至4%。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工业和商业)出现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或有比较严重偷税行为和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在一定时期内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面推行防伪税控机,对零售行业强制推行税控收银机。

  四、强化税收征管,明确税务处罚的具体标准。目前规定罚款数额为查补税款5倍以下,应尽快补充规定,按违章程度、偷骗抗税占查补税额比例,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从制度上排除执法干扰,减少执法的随意性,保证税务处罚落实到位。

  以上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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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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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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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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