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8]9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商业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
发文时间:1998-05-21
文号:财税字[1998]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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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商业增值税的运行情况总的看是好的。1994年至1997年,商业增值税平均增长11%,年均增收66亿元,高于1990年至1992年年均增长6.1%,年均增收18亿元的水平。但商业增值税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商业增值税税负逐年下降,负担率由1994年的1.34%下降到1996年的1.2%,1997年的负担率尚未统计出来,但肯定进一步大幅下降;收入增幅由1995年的16.4%下降到1997年的3.7%;1998年1至4月份商业增值税收入完成229.9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5.8%。

  我们认为,商业企业增值税收入下滑,税负下降,主要有经济和税收两个方面的原因。从经济因素看,随着买方市场的形成和价格指数逐年回落,商业环节销售额虽然不断增长,但毛利率逐年下降。1994年至1996年商业增加值的增幅分别为29.3%、20.8%和11.7%,年均下降8.8个百分点;另外,一些大中型商业企业采取互相等量对开发票的办法虚增销售额,致使税收负担率下降。

  从税收因素看,主要表现在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不适应商业经营的发展变化。对大量存在的现金交易不入帐,税基受到侵蚀的现象缺乏必要的监控手段;对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在政策上不易操作,实际执行中掌握不严,导致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普遍存在着增值税申报异常现象。据调查,无税负申报、负税负申报的商业企业占商业一般纳税人的比重高达50%以上,其中,80%以上是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下的小型商业企业。实行新税制以来,使用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的案件也大多数发生在小型商业企业。同时,一些地区为保证收入任务的完成,对商业企业采取自定征收率等变通作法征税,这对税法的统一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产生了不利影响。

  针对当前商业企业增值税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应尽快采取措施解决。从长远来看,根本性的解决办法是要改善税收执法的社会环境,对企业和居民存款实行实名制,进一步严格控制现金管理,并从法律上规定银行等部门对税务执法各个环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在当前,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完善有关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

  一、调整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取消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可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政策规定。应明确规定,凡1997年年销售额不足180万元的商业企业一律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同时,为减少政策出台阻力和便于落实到位,对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降至4%。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工业和商业)出现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或有比较严重偷税行为和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在一定时期内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面推行防伪税控机,对零售行业强制推行税控收银机。

  四、强化税收征管,明确税务处罚的具体标准。目前规定罚款数额为查补税款5倍以下,应尽快补充规定,按违章程度、偷骗抗税占查补税额比例,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从制度上排除执法干扰,减少执法的随意性,保证税务处罚落实到位。

  以上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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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