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8]351号 关于开展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8-05-21
文号:国税函[1998]35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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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各地普遍反映,目前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以下简称福利、校办企业)在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存在问题较多,情况比较复杂,不但造成了税款的大量流失,而且不利于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形成税收负担不公平等矛盾。为了摸清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堵塞漏洞,加强征管,确保完成今年的税收任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福利、校办企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以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检查面不得少于总户数的20%,检查时期为1996年及1997年纳税情况,如有必要可追查以前年度。

  二、检查内容

  (一)享受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福利、校办企业是否符合税法法规的条件;

  (二)扩大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免税范围,减少应税收入;

  (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有意不索取购货发票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牟取暴利;

  (四)校办企业谎报亏损,骗取增值税退税;

  (五)享受流转税、所得税减免以及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税款的使用情况;

  (六)其他偷骗流转税、所得税问题。

  三、检查要求

  (一)此次专项检查由总局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为了便于组织协调检查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可由国税局牵头组织成立联合检查领导小组,统一制定检查方案,合理安排检查人员,做到既分工明确,又要密切配合,避免交叉下户、重复检查的现象。

  (二)对企业检查要全面彻底,查一户清一户,凡检查出的偷骗税问题和骗取税款返还问题,要及时组织税款入库;对偷骗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三)检查结束后,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汇总并逐级上报检查情况,要求情况全面、具体,数据准确,具有说服力,要提出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的意见。其中《福利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志项检查统计表》(附件1)和《校办企业增值税、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附件2)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福利企业营业税、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附件4)由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

  (四)这次专项检查全国统一由7月1日开始到8月底结束,9月底以前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向总局上报专项检查总结报告以及各种专项检查统计表。

  附件:

  1.福利企业增值税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

  2.校办企业增值税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

  3.福利企业营业税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

     4.校办企业营业税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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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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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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