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规定:四、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码变更事宜,由税务机关商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因此,若对方企业属于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况,发票上加盖了老税号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抵扣,但若对方企业已经更换了新的发票专用章,且过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过渡期再该老发票专用章,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此发票不能认证抵扣,需重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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