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票的税号和发票专用章的税号不一致,发票的税号是三证合一后的新号,发票专用章的税号是旧税号,能认证抵扣吗,有相关的法规文件没。
发文时间:2017-03-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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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规定:四、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码变更事宜,由税务机关商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因此,若对方企业属于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况,发票上加盖了老税号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抵扣,但若对方企业已经更换了新的发票专用章,且过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过渡期再该老发票专用章,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此发票不能认证抵扣,需重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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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规定: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虽然暂时不会因为地址错误而影响进项税额抵扣,但是后期税务局检查发现,税务局可能认定为不合规的发票,从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和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谨慎一点,还是要求对方重新换开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