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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9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617号 文件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从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来说,当月认证的发票必须在当月的申报表中反映抵扣,当月认证当月抵扣,次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贵公司取得进项税发票未认证之前,会计上应处理为,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认证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这样当月的账表就一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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