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在营改增后开具普通发票的税率填写6%还是0%?
发文时间:2017-03-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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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金部分开具零税率的发票,作为差扣除凭证。


  二、 2016年5月1日以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涉及差额扣除,本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应开具发票。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具体执行建议咨询主管税务局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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