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05-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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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服务和管理的列名大企业风险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夯实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基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了《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zip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6日


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列名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参照《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发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列名大企业是指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天津市税务局”)管理服务标准的企业(不含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的千户集团及成员企业)和具有行业代表性的或区域龙头企业等。


  其中,年度缴纳税额为企业当年度缴纳入库的税款金额合计,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投资方信息、规模信息等项目,详见《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附件)。天津市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内容。


  第四条 列名大企业名单由天津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发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按年维护。年初由天津市税务局将初筛列名大企业名单发至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经反馈和协商后形成当年度名单,并于一季度末前完成当年度名单更新、名册信息项目提取和核实、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标识维护、天津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名册信息更新等工作。


  第六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一经确定,原则上年度内不做调整。企业发生合并重组、破产、注销的,应从名册信息管理范围内调出。因上述原因需要调出名册信息管理范围的列名大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核实,及时上报天津市税务局。


  第七条 对应报未报、提供虚假名册信息或拒绝报送名册信息的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上报天津市税务局。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对存在上述情形的列名大企业,税务机关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用于纳税信用评价。


  第八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实施分级管理,天津市税务局和各主管税务机关分两级依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天津市税务局在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完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


  (二)确定、调整列名大企业名单和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


  (三)协调主管税务机关的名册核实工作;


  (四)建立、完善天津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中列名大企业的名册信息;


  (五)开展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组织绩效考评;


  (六)其他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条 列名大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核实、推荐本辖区符合列名大企业入选标准的企业,提出入册企业调整建议,协助天津市税务局确定列名大企业名单;


  (二)组织、审核并补充完善本辖区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


  (三)评价本辖区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质量,向企业反馈评价结果;


  (四)总结名册信息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五)其他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列入列名大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组织开展名册信息填写、审核和报送;


  (二)根据税务机关反馈的核实结果,组织开展名册信息校正;


  (三)开展企业内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培训;


  (四)其他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和列名大企业应建立名册信息管理工作沟通联络机制,列名大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名册管理工作。天津市税务局及各主管税务机关为列名大企业提供咨询辅导。


  第十三条 天津市税务局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可组建联合工作团队开展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与相关部门对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开展合作,主动从各级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国资委等部门获取相关信息,通过互联网搜集公开信息,丰富完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管理服务的列名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夯实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参照《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发布)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是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纳税服务和税收经济分析的重要基础。加强名册信息管理,了解、掌握我市重点大企业组织架构、资产关联关系、税收收入变化及其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等,有助于税务机关提高重点大企业税收服务管理水平,提升大企业纳税遵从水平,完善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根据《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发布),省税务机关可参照制定名册管理具体实施方案。


  在此背景下,通过制定《公告》,进一步明确我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内容、工作职责、规范名册信息管理工作方式、理顺内外部关系,对于完善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体系,提高重点大企业税收服务管理水平,提升大企业纳税遵从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如何选定列名大企业


  列名大企业是指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管理服务标准的企业(不含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的千户集团及成员企业)。其中,年度缴纳税额为企业当年度缴纳入库的税款金额合计,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为了解、掌握一些重点企业的组织结构、基本财务等情况,加强相应的税收服务与管理,《公告》规定对具有行业代表性的或区域龙头企业不论年度缴纳税额多少,也均纳入列名大企业范围。


  列名大企业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确定,按年度发布。


  三、如何调整列名企业


  根据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纳税服务和税收经济分析工作需要,列名大企业名单保持总体稳定、个别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年初由市局将初筛列名大企业名单发至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经反馈和协商后形成当年度名单,并于一季度末前完成当年度名单更新、名册信息项目提取和核实、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标识维护、天津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名册信息更新等工作。


  企业发生合并重组、破产、注销的,应从名册信息管理范围内调出。因上述原因需要调出名册信息管理范围的列名大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核实,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四、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包括哪些项目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投资方信息、规模信息等项目,具体详见《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内容。


  五、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在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在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完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


  (二)确定、调整列名大企业名单和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


  (三)协调主管税务机关的名册核实工作;


  (四)建立、完善天津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中列名大企业的名册信息;


  (五)开展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组织绩效考评;


  (六)其他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六、列名大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列名大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核实、推荐本辖区符合列名大企业入选标准的企业,提出入册企业调整建议,协助天津市税务局确定列名大企业名单;


  (二)组织、审核并补充完善本辖区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


  (三)评价本辖区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质量,向企业反馈评价结果;


  (四)总结名册信息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五)其他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七、列入列名大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列入列名大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组织开展名册信息填写、审核和报送;


  (二)根据税务机关反馈的核实结果,组织开展名册信息校正;


  (三)开展企业内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培训;


  (四)其他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八、规范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对应报未报、提供虚假名册信息或拒绝报送名册信息的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对存在上述情形的列名大企业,税务机关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用于纳税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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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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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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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