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0号)第十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定的,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按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和扣除率计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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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是指剔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前,从库存商品科目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时,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借方发生额。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因此,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是指本期由于销售存货,库存商品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使主营业务成本增加对应的部分, 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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