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员工购买保险:税务处理注意要合规
发文时间:2021-03-26
作者:邱志远 朱恭平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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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正值“金三银四”招聘季,不少企业通过调整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缴付比例,或为员工购买团体医疗保险等方式,改善职工福利待遇,吸引更多人才。此时,如果税务处理不合规,很容易把好事儿办“坏”。近期,笔者在对A公司涉税事项进行审核时发现,A公司为员工购买保险后,由于税务处理不当,存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风险。


  风险点一:收到退回保险费未纳税调整


  A公司是一家从事船舶制造与加工的国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A公司负责预扣预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则由员工自行申报。2019年,A公司为改善职工薪酬待遇,下调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缴付比例,即由原来的8%、0.5%和2%,分别下调为1%、0.5%和1%。员工个人少支付的部分,由公司承担并列入当期成本费用。根据所在市国资委的审计处理意见,A公司收回少扣员工2019年度款项500万元。收到款项后,A公司将其冲减2020年度成本费用。记账凭证内附职工缴款凭据和清单。


  笔者认为,A公司收回员工退回的500万元资金后,将其冲减2020年度成本费用,这一处理方式并不恰当。


  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019年,A公司按照职工薪酬待遇调整后的数额,实际支付了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将其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中,这里面就包括了按规定不应由A公司承担的500万元。因此,在办理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公司理应按照规定,对不应由企业负担的这500万元进行纳税调增,但事实上该公司未作调整。2020年,A公司收到这部分款项,应对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更正申报,并补缴相应税款。值得注意的是,A公司还应承担延迟缴纳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款的滞纳金。


  笔者在审核中发现,2019年,A公司财务部门按照调整后的比例,为员工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因此,企业须及时组织牵头,辅导员工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更正申报。员工退回2019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质上是自己2019年度少申报了专项扣除。鉴于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工作已结束,对于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这三项保险费,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等途径,登录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申报系统,进行更正申报,在2019年相应月份补填个人退回的三项保险费金额,由系统自动生成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部分员工可能会产生退税,因此,A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对员工进行专项辅导,协助员工准备相应资料,以便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审核事宜。


  风险点二:购买团体医疗险直接税前扣除


  A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团体医疗保险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A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保险,2020年投保人数为800人,员工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基金额度为人民币400万元。其医疗理赔项目及范围包括住院医疗理赔、门诊医疗理赔和特殊病种职工门诊药费等,并制定了医疗理赔标准。A公司已支付该款项,收到了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将相应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经查验,A公司2020年共发放工资薪金总额6000万元。


  对于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如何税前扣除这一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A公司2020年发放工资总额6000万元,按5%比例计算,2020年可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费限额6000×5%=300(万元)。A公司实际支付的金额为400万元,因此,A公司应纳税调增400-300=100(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的规定,对企业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可按照相应标准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经查,A公司2020年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所发生的400万元支出,在保单凭证上并未注明税优识别码,不符合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A公司应按照实际为每位员工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金额,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由于A公司办税人员并不清楚这一规定,在支付的当期,未按照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工作已经开始,A公司应及时告知每位员工,按每人平均享受的保险费用0.5万元(4000÷8000),并入当期应税收入总额,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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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财政厅、宁夏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2019年6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对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进行明确。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在统筹考虑全区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的前提下,经认真测算,按照顶格执行国家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思路,研究制定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降到最低,保持全区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我区政策主要内容


  一是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二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参照中小微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缓缴政策。四是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五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缓缴,并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


  三、基金支撑能力测算


  经测算,预计全年社会保险基金减少54.83亿元,其中:养老保险42.6亿元(大型企业减免4.5亿元,中小微企业减免38.1亿元)、失业保险9.33亿元(减免1.33亿元,降低费率8亿元)、工伤保险2.9亿元(减免1.9亿元,降低费率1亿元)。执行政策后,预计2020年全区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66.97亿元,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9.61亿元,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0.57亿元,我区三项社会保险基金仍具有较强的支撑能力,不影响参保职工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