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高法字[1986]第215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北京市税务局《检查和处理税收违章案件程序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发文时间:1986-10-20
文号:京高法字-[1986]第2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889

京税检[1992]839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处理偷税、抗税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税务局为贯彻执行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日市高级法院、检察院和税务局《关于处理偷税、抗税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于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检查和处理税收违章案件程序的几项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参考执行。


按国务院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的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今后税务局依法提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亦应依法受理。


附:北京市税务局《检查和处理税收违章案件程序的几项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检查和处理税收违章案件程序的几项规定


  (一)税收检查


  1.凡对纳税单位和纳税个人(以下称纳税人)进行税收检查时,一律按新制定的《税务检查记录》(样式附后)规定的内容认算填写。


  2.在检查工作结束时向纳税人说明检查的内容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并经纳税人签字盖章。


  (二)纳税人违章处理


  3.税务专管员和区、县专业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纳税人的违章问题要写出《纳税人违章处理报告》,同时填制新制定的《税务违章处理报告表》(样式附后)。附上《税务检查记录》和其他规定的材料,分别情况上报审批:


  (1)对纳税人处以罚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报市局备案,并附《税务检查记录》、《税务违章处理报告表》、《税务违章处理报告》等材料。


  (2)对税务违章情节严重案件,需移送检察机关处理时,由区、县局主管科室负责填制《查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案件移送书》(样式附后);如需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难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填制《纳税违章案件起诉书》或《纳税违章案件移送强制执行书》(样式附后),以上案件均需经区、县局主管局长审批,并在移送的同时报市局备案;涉外分局查处涉外的违章案件,应填制《查处涉外偷税、抗税情节严重案件移送书》(样式附后),并在移送前经有关外事部门审核,然后将全部材料移送给市检察分院处理。


  4.凡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定进行处理时,都应向纳税人发出《纳税人违章处理通知书》(样式附后),通知纳税人被处理的决定,并按通知书回执联的要求,填写送收件人姓名和时间。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和缴款书后,按规定的期限缴清款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决定如有争议,应在缴清款项后十日内按规定程序申请复议。


  5.纳税人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无效,主管税务机关可酌情进行处理:


  (1)填制《银行扣缴税款通知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税款。


  (2)填制《吊销工商企业(个体经济)税务登记证和收回北京市统一发货票通知书》(样式附后),吊销其税务登记证和收回由税务机关购领的统一发货票或经批准自印的发货票。


  (3)填制《提请吊销工商企业(个体经济)营业执照通知书》(样式附后),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停止其营业。


  (4)采取上述几项措施无效时,可由区、县局填制《纳税违章案件移送强制执行书》,提请区、县人民法院强制执


  6.凡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使用的《移送书》、《起诉书》、《执行书》,应单独编制文号,单独立档保管。


  7.对需要询问证人和询问当事人,以及需要取得检举人、揭发人的调查材料时,应分别使用《询问证人笔录》、《询问当事人笔录》和《调查笔录》等特定格式的记录纸(样式附后)。


  8.对移送检察机关的偷税、抗税案件和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强制执行的案件须具有下列材料:


  (1)综合材料:简要介绍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者的自然情况;偷税、抗税的犯罪事实;税务机关处理的简单经过和结果。


  (2)证据材料:一般应包括:检举、揭发人、(单位)控告材料的原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者交待材料原件;证人、证言原件;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记录和违章处理的原件或复印件;当事人的纳税申报(含纳税申报表、纳税鉴定申报表、税务登记申报表以及规定应该进行的申报手续)、税务机关的纳税鉴定、交纳税款的原始凭证等原件或复印件;记录在确定的检查纳税期,当事人伪造、变造、涂改的单据,票据等原件或复印件;其他有关材料。


  (3)提取的证据材料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揭发、检举材料须由揭发、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单位揭发、检举的由单位加盖公章(含骑缝章);


  ②调查取证时至少二人、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阅后签名或盖章,并在笔录未页写明:“以上××页材料看过属实”字样,调查人也应在笔录上签名;向数人取证时,应分别向单人调查,其他几人不能在场,对数人一起的调查记录,不能做为证据使用;


  ③提取文字凭证时,在附页上应注明材料提取的处所和时间,并由出具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在附页上签名、盖章,提取人也应签名;


  ④复印件、影印件、手抄件须注明原件存放处,并由原件存放处负责人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经手人应在复印件上签名;


  ⑤所有案卷材料均使用钢笔或用毛笔书写,圆珠笔和铅笔书写材料不能人卷;


  ⑥案卷材料应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分目归类装订成册,并在册前加目录及页码。


  9.检察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如有争议按下列办法处理:


  检察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侦查的偷税、抗税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检察机关写出书面意见,经区、县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审批后,连同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并退回原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对退回的案件有异议,可向决定退回的检察机关或者其上级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审议的意见。经重新审议后,税务机关与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交接与审理仍有重大争议时,可提请同级打击经济犯罪活动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三)统计报告


  为了及时反映税收检查和违章处理情况,保证提供准确数字以便指导征管工作,制订了《税收政策检查及违章处理情况月(季)报告表(一)和(二)、《市级、区县级税收政策检查漏、滥税款及经济类型统计表》(一)和《市级、区县级税收政策检查偷税、抗税税款及经济类型统计表》(二)、《中央级税收政策检查统计表》(样式附后)。


  (10).上述统计报告表,均干月份终了后十日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由区、县税务局检查科(征管科)汇总报市局。


  11.统计报告表由直接征收单位内勤统计后,报分局、县税务局检查科(征管科),据依汇总上报,时间由分局、县税务局自定。


  12.统计报告表依据《税务检查记录》、《违章处理报告表》和《纳税人违章处理通知书》送达后的入库数字统计。


  13.对中央级税收和市级、区县级税收的划分,依据会计部门的口径统计,并在统计数字上应与会计部门一致。


  (四)水通知中涉及到“记录”、“报告表”、“书”等均由市局统一制发。


  (五)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84)市税监字第88号文《关于税务检查和处理违章案件的程序及其统计报告的通知》中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l一6月份数字一次汇总填制统计报告表,于7月15日前报市局。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