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实施奖励,产粮大县奖励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发文时间:2020-07-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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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为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积极性,中央财政出台奖励政策,对产粮大县(包括常规产粮大县、超级产粮大县)实施奖励。奖励办法对常规产粮大县、超级产粮大县的入围条件及奖励资金分配、测算数据来源、奖励资金的拨付及用途等作了详细规定。


  一是奖励入围条件。入围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范围需满足:一是近五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4亿斤,且粮食商品量大于1000万斤的县级行政单位。二是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在主产省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列前15位,非主产省列前5位的县级行政单位。超级产粮大县的入围条件为近五年平均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分别位于全国前100名的县。


  二是奖励资金分配。奖励资金分配以粮食商品量、产量、播种面积、绩效评价情况作为奖励因素,上述各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60%、20%、18%、2%。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与省级财力状况挂钩,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奖励系数,即:北京、天津、上海市不纳入奖励范围;浙江、广东省为0.2;辽宁、江苏、福建、山东省为0.5;其他省份为1。奖励资金设置了最低、最高奖励标准。


  三是测算数据来源。测算数据来源于统计部门。


  四是奖励资金的拨付。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直接测算分配到县,由地方财政按有关规定将资金全额拨付到县。


  五是奖励资金用途。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财力补助,由获奖县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由获奖县用于扶持粮油生产和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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