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三、出租方因疫情已享受困难中小企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重复享受。”
因此,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叠加享受疫情期间困难中小企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和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但不可以重复享受。纳税人在计算减免税额时应扣除已享受的减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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