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0号)第十一条规定:“对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应在投产之日起30日内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后,当年可参照所属行业、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或者省税务局公布的行业参考标准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纳税调整额计入实际调整月份。”
因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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