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19]2101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纳税”营商环境工作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0-28
文号:京财税[2019]21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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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落实减税降费措施,精简税费办理事项,提高税费办理便利度,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新一轮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要求,制定了《进一步优化“纳税”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0月28日

  附件:


进一步优化“纳税”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大力推动新一轮纳税营商环境改革,持续优化我市纳税营商环境,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措施

  (一)落实好各项减税政策。按中央统一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下调增值税税率,将16%、10%的税率降低为13%、9%。

  (二)在地方权限范围内顶格减免相关税费。按50%最高幅度减征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50%最高幅度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残疾人就业安置比例由1.7%下调为法定下限1.5%。

  (三)落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按中央统一规定,全面实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条件,均可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放宽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等先进制造业退税政策条件。进一步优化退税办理,推动退税申请、退税审核、退库业务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

  (四)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失业保险继续保持1%的低缴费比例。

  (五)执行5%-12%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单位可在范围内自主选择。通过“e窗通”服务平台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提供缴存比例政策自动提示功能,便于缴存单位及时了解和查询。

  二、优化升级税费办理系统

  (六)上线税务事项精准提醒功能。利用税收大数据分析,将最新税收政策、涉税事项、税收风险点等信息,通过电子税务局精准推送至纳税人,减轻纳税人查找政策、判断适用条件和自查自纠负担。

  (七)优化智能咨询服务模式。加快升级智能咨询系统,加大智能咨询平台网页端、APP端和小程序端推广力度,探索开发语音智能咨询,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便捷咨询服务。

  (八)提供业务办理时长查询功能。优化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提供业务办理时长查询功能,方便缴费单位掌握操作用时。

  (九)优化升级增值税发票系统。完善增值税发票勾选确认和查验功能,提供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服务。

  三、压缩精简税费办理事项

  (十)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申报表,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

  (十一)推行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式”管理。随时更新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简化完善税费办理流程

  (十二)新办企业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即时办结。企业申领发票只需跑一趟,可一次性从综合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公章、税控设备与发票,实现“一个窗口,一次办结”。

  (十三)简化税务迁移流程。对不存在未办结流程类事项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在北京市内跨区迁移及时办结。对于跨区迁移的重点企业,实行迁出区、迁入区财税利益共享。

  (十四)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和网上全流程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和承诺制容缺办理,进一步简化资料和流程,实现“一窗受理、即时办结”的“套餐式”服务和足不出户的网上全流程办理。

  (十五)优化增值税代开发票管理。实现税务机关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网上代开增值税发票同时缴纳附加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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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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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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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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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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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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