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我们企业07年输了一场官司,赔偿款我们没给,法院执行,拍了一套房产,该套房当时没有产权,查封拍卖时挂帐了,发院当时发个执行通知书,执行书今年才到了财会部门,今年产权证办下来了。请问财会部门可以入今年的账吗?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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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2007年如果法院执行,拍了一套房产,如果贵公司已经作营业外支出处理,只是固定资产没产权,在账外的话,贵公司的未入账行为属于会计差错应该进行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非当年的经济事项不得影响当年利润,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项目;如果贵公司2007年未作营业外支出处理,先入账,对未入账固定资产和营业外支出均按会计差错应该进行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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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受赠房产,相关税费缴了吗?

现实生活中,出于各种原因,无偿赠与房产的情况时有发生。此类业务不仅存在于公益性质的捐赠、私人之间的馈赠、抵偿债务的转移,还存在于亲朋好友间的赠与。笔者最近一段时间发现,在房产赠与业务中,赠与双方普遍认为赠与不是交易,没有房产对价的支付,部分纳税人在无偿获赠房产后,没有依法及时地缴纳相关税费,给自己带来了风险。


  案例


  2016年1月,张先生以100万元的价格购入A省某市区(非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一套门面房,面积为120平方米,产权登记书登记价格为100万元,缴纳契税3万元。2019年11月,张先生将该套房产赠送给曾经帮助过他的刘先生。赠与时,该套房产的市场价格为121万元,赠与合同注明房产价格100万元。


  假设在赠与过程中,除税费外,未发生其他费用。已知房产所在的A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六税二费”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契税税率为3%。那么,受赠人刘先生有哪些纳税义务?


  分析


  个人无偿受赠房产,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契税方面,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契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以下简称144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契税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案例中刘先生与张先生,不是直系亲属或直接抚养、赡养人,受赠的又是非住房,不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因此,需按视同销售纳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张先生赠与房产,适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转让不动产计税方法,按照赠与时的公允价值减除其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税,应纳增值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1210000-1000000)÷(1+5%)×5%=10000元。所以,刘先生受赠房产应缴纳的契税=(1210000-10000)×3%=36000元。


  印花税方面,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案例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A省实施“六税两费”减半优惠,刘先生作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其他个人,获赠非住房,需要按照赠与房产的价格缴纳印花税,应纳税额为1000000×0.05%×50%=250元。


  个人所得税方面,受赠人无偿取得房产,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送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刘先生受赠非住房应按“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0-36000-250)×20%=192750元。


  建议


  在无偿赠与房产的过程中,除考虑受赠人的相关涉税处理外,也需考虑赠与人的涉税处理。一般来说,对于无偿赠与房产过程中,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涉税处理,需结合三个方面情况来确定:赠与房产的类型是住房还是非住房;赠与双方的关系是否直系亲属或直接抚养、赡养人;赠与住房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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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对无偿受赠房屋取得受赠收入对应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纳税人是指接受无偿赠送的受赠人,但是并不包括实施无偿赠送的房屋产权所有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实施无偿赠送的房屋产权所有人虽然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并未取得所得,该行为显然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财产转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无需征收个人所得税。


  举例:上海某大学教授(男)作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将其拥有的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产无偿赠送给婚外红颜知己羊小姐,羊小姐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100万元,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际计税时,允许羊小姐在确定计税依据时,按照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羊小姐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羊小姐的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这里很容易出现一种先入为主的思路,就是认为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将赠与房屋价值理解为是每次收入额。其实在确定收入时税法是允许扣除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扣除这些税费后的余额才是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的收入额。


  沿用前面的举例:教授作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将其拥有的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产无偿赠送给羊小姐,羊小姐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100万元,羊小姐在受赠环节支付的相关税费是2万元,则其收入额是98万元,而不是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