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发文时间:2020-07-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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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因此,以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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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投资入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对于一些联营或者合营企业,甚至是合伙企业,很多投资者并不全部是资金入股投资的,很多企业或者个人投资者是以房产、土地、车辆甚至是设备或者生产线等大型固定资产入股的,那么今天小编就要带着大家来讨论一下土地投资入股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增值额)。此问题,如确定其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应以土地评估价格作为收入,以土地的取得、开发的成本、费用作为扣除项目计算征税。


政府土地出让缴纳哪些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三项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土地使用税。


1、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8号)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2、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224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贵公司应该缴纳契税。根据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贵公司可以到土地所在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查询。


3、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土地投资入股是否缴纳增值税”一题的政策解读和答案依据,希望大家在看到涉及增值税的问题时,注意关注最新增值税政策的发布,毕竟增值税规定还在逐步完善。


个人以房产投资入股如何纳税

 一、增值税。营改增之前,以房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是不征收营业税的。改征增值税后,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这一政策并未被平移。对于以不动产为对等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获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当属于有偿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在增值税征收上,如果投资入股的房产为非住房,可以差额按照5%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住房应当区分不同地区: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投资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投资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2.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投资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投资的,以公允价值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投资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二、随增值征收的附加税费。随增值征收的附加税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随增值税征收而征收,增值税减免,相应附加税费也予以减免。另外,现行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是减半征收,个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范围,因此个人随增值税缴纳的附加税费也是减半征收。


  三、土地增值税。个人以投资入股方式,将房产投资到被投资企业名下,是以不动产为对等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属于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但如果个人是以住房投资入股,现行政策是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是非住宅,根据财税〔2018〕57号文件规定,单位或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的,对其将房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此处应该注意的一点是:对于‘改制重组’的界定,因为这个是享受的条件,不过就文件来看也不是很明确,在实务中各地解读也是有差异的,从立法原理上分析,只要是被投资企业的经济或者法律结构发生较大调整就应该符合此条件。


  四、个人所得税。个人以房产投资入股,包括投资自己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因为属于不同法律主体,均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一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转让的是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取得的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受让方契税。一般来说,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应当征收契税。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资产划转属于权益性投资,投资入股同样是属于权益性投资,并且都是在同一个人控制之下,因此,将个人房产投入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是由该个人成立的一人公司,应当免征契税。


  六、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因此,个人以房产投资入股,个人和被投资方均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因为个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半征收。被投资方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当确认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对此还应当按照资金账簿贴花。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如果接受投资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在减半征收的基础上再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