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2020]629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捐赠事项有关会计核算及内控管理指南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4-22
文号:京财会[2020]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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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关捐赠资金及物资的会计核算及接收、登记和使用的内控管理,现整理有关捐赠事项的会计核算及内控管理指南,请各单位参考。

  一、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捐赠事项的会计核算

  (一)执行制度依据及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涉及捐赠事项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以及相应政府会计具体准则的要求执行。

  捐赠收入是指单位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捐赠资产的用途和捐赠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收到捐赠款物要开具票据,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收入应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国库。

  (二)账务处理

  1。接受捐赠的货币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预算会计: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贷记“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

  2。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财务会计: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资金结存”。

  3。接受捐赠的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按照名义金额,财务会计: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预算会计:不作处理。

  同时,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财务会计: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4。收到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资金时,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预算会计:不作处理;上缴财政时,财务会计: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预算会计:不作处理。

  5。期末,财务会计:将捐赠收入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捐赠收入”,贷记“本期盈余”科目。预算会计:将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转入对应的结转结余科目,借记“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贷记“非财政拨款结转-本年收支结转(专项资金)”“其他结余(非专项资金)”。

  6。报经批准对外捐赠现金资产,财务会计:借记“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7。报经批准对外捐赠属于固定资产的,财务会计:按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固定资产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同时按照捐赠过程中发生归属于捐出方的费用,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预算会计:“其他支出”(实际支付费用),贷记“资金结存”。

  报经批准对外捐赠的库存物资,财务会计: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库存物品”(账面余额)“银行存款”归属于捐出方的费用。预算会计:“其他支出”(实际支付费用),贷记“资金结存”。

  8。受托转赠的货币资金或物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转赠时借记“受托代理负债”,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关捐赠事项的会计核算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及核算要求

  1。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核算范围

  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

  2。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核算要求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捐赠事项的会计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登记、保管及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接受捐赠后要根据捐赠协议、物资清单、资金对账凭据等及时登记造册,向捐赠人出具合法真实有效的票据。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进行捐赠活动会计核算时,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捐赠人的需要。同时按照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要求,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捐赠收入的确认

  捐赠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属于非交换交易。

  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条件的捐赠,应当在捐赠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捐赠收入确认

  一是与捐赠相关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源能够流入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控制;

  二是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不确认捐赠收入条件的情形包括:

  一是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转赠,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受益人,应确认受托代理资产,同时确认负债;

  二是对口头承诺但未实际履行的不确认;

  三是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可在报表附注披露。

  (三)捐赠款物的计量

  1。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按照实际收到金额入账;

  2。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按以下方法确认其入账价值:

  捐赠方提供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捐赠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捐赠方没提供凭证的,按照该接受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备查。

  3。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原则,但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四)账务处理

  捐赠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1。接受捐赠的货币资金,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或“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2。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存货”“固定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或“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3。如接受受托转赠代理资产,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转赠时借记“受托代理负债”,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

  4。对外捐赠现金资产时,按照实际捐赠金额,借记“业务活动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现金”。

  5。对外捐赠物资时,借记“业务活动成本”“累积折旧”;贷记“固定资产”“存货”等。

  6。期末将捐赠收入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或“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贷记“限定性净资产”或“非限定性净资产”。

  三、捐赠物资的内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捐赠物资的有关内控管理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规范执行。

  各单位按照单位内控手册中有关实物资产管理的要求,重点梳理接受捐赠或对外捐赠的业务流程,加强对捐赠物资入库、保管和领用的管理,建立实物资产台账,详细登记资产信息;定期清查盘点资产使用状态,同时还应及时将资产台账与财务账相核对,做到账实、账卡相符。

  同时按照内部控制适应性原则,单位在疫情期间的捐赠物资管理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在严格执行单位内部控制设置的流程和管理措施基础上,简化业务审批流程,调整审批形式,做好物资管理相关业务的核算、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凡事可查可追踪,真正做到“事急账不乱,事后查有据”。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2日


(联系人:李连合;联系电话:5559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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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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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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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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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