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2020]629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捐赠事项有关会计核算及内控管理指南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4-22
文号:京财会[2020]6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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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关捐赠资金及物资的会计核算及接收、登记和使用的内控管理,现整理有关捐赠事项的会计核算及内控管理指南,请各单位参考。

  一、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捐赠事项的会计核算

  (一)执行制度依据及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涉及捐赠事项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以及相应政府会计具体准则的要求执行。

  捐赠收入是指单位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捐赠资产的用途和捐赠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收到捐赠款物要开具票据,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收入应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国库。

  (二)账务处理

  1。接受捐赠的货币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预算会计: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贷记“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

  2。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财务会计: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资金结存”。

  3。接受捐赠的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按照名义金额,财务会计: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预算会计:不作处理。

  同时,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财务会计: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4。收到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资金时,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预算会计:不作处理;上缴财政时,财务会计: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预算会计:不作处理。

  5。期末,财务会计:将捐赠收入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捐赠收入”,贷记“本期盈余”科目。预算会计:将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转入对应的结转结余科目,借记“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贷记“非财政拨款结转-本年收支结转(专项资金)”“其他结余(非专项资金)”。

  6。报经批准对外捐赠现金资产,财务会计:借记“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7。报经批准对外捐赠属于固定资产的,财务会计:按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固定资产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同时按照捐赠过程中发生归属于捐出方的费用,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预算会计:“其他支出”(实际支付费用),贷记“资金结存”。

  报经批准对外捐赠的库存物资,财务会计: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库存物品”(账面余额)“银行存款”归属于捐出方的费用。预算会计:“其他支出”(实际支付费用),贷记“资金结存”。

  8。受托转赠的货币资金或物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转赠时借记“受托代理负债”,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关捐赠事项的会计核算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及核算要求

  1。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核算范围

  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

  2。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核算要求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捐赠事项的会计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登记、保管及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接受捐赠后要根据捐赠协议、物资清单、资金对账凭据等及时登记造册,向捐赠人出具合法真实有效的票据。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进行捐赠活动会计核算时,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捐赠人的需要。同时按照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要求,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捐赠收入的确认

  捐赠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属于非交换交易。

  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条件的捐赠,应当在捐赠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捐赠收入确认

  一是与捐赠相关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源能够流入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控制;

  二是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不确认捐赠收入条件的情形包括:

  一是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转赠,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受益人,应确认受托代理资产,同时确认负债;

  二是对口头承诺但未实际履行的不确认;

  三是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可在报表附注披露。

  (三)捐赠款物的计量

  1。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按照实际收到金额入账;

  2。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按以下方法确认其入账价值:

  捐赠方提供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捐赠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捐赠方没提供凭证的,按照该接受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备查。

  3。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原则,但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四)账务处理

  捐赠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1。接受捐赠的货币资金,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或“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2。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存货”“固定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或“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3。如接受受托转赠代理资产,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转赠时借记“受托代理负债”,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

  4。对外捐赠现金资产时,按照实际捐赠金额,借记“业务活动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现金”。

  5。对外捐赠物资时,借记“业务活动成本”“累积折旧”;贷记“固定资产”“存货”等。

  6。期末将捐赠收入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或“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贷记“限定性净资产”或“非限定性净资产”。

  三、捐赠物资的内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捐赠物资的有关内控管理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规范执行。

  各单位按照单位内控手册中有关实物资产管理的要求,重点梳理接受捐赠或对外捐赠的业务流程,加强对捐赠物资入库、保管和领用的管理,建立实物资产台账,详细登记资产信息;定期清查盘点资产使用状态,同时还应及时将资产台账与财务账相核对,做到账实、账卡相符。

  同时按照内部控制适应性原则,单位在疫情期间的捐赠物资管理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在严格执行单位内部控制设置的流程和管理措施基础上,简化业务审批流程,调整审批形式,做好物资管理相关业务的核算、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凡事可查可追踪,真正做到“事急账不乱,事后查有据”。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2日


(联系人:李连合;联系电话:5559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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