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联合公告第7号 北京市 天津市关于深化京津口岸营商环境改革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措施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05-06
文号:京津联合公告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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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推进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标国际,结合实际,推出第七批优化京津口岸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改革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深化通关申报监管改革

  1.扩大出口提前申报覆盖率。企业在货物备齐、集装箱装箱完毕并取得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后,可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前3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海关办理货物查验、放行手续。

  2.进一步完善"出口直装"。在天津港试行出口集装箱货物"提前申报+抵港直装+顺势查验"模式,融合监管查验环节与港口物流操作环节,在被查货物运抵码头后顺势完成查验。

  3.进一步推进口岸环节监管单证无纸化。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扩大监管证件网上办理种类。按照海关总署统一部署,开展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改革,推进实施检验检疫证书电子化,企业可查询和打印相关证书信息。

  4.开展"灵活查验"方式试点。在集中查验的基础上,根据货物性状和企业合理诉求,对于特殊运输要求的出入境货物,采取预约查验、延时查验、下厂查验、入库查验等多种查验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减少货物搬倒和企业查验等待时间,提高监管查验时效。

  5.实施免于到场协助海关查验。疫情防控期间,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不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协助查验或通过电子邮件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海关在收发货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推动出入境货物快速验放。

  6.公布报关企业整体通关时间。在海关、商务、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报关协会网站,每季度公布一次进口报关业务量前100名企业的整体通关时间,鼓励企业提前申报,缩短口岸通关物流时间。

  二、进一步优化港口“三阳服务”环境

  7.优化提升阳光服务时效。天津港口推出作业效率考核、服务时效承诺、码头区内查验等举措,公布和推广"阳光价格+阳光服务+阳光效率",进一步增强企业预期。

  8.细化公布港口作业时限标准2.0版。优化提升作业时限标准,着力压缩作业时限,新增作业时限标准项,进一步压紧作业环节。

  9.继续规范熏蒸、消毒等检疫处理环节收费行为。通过市场引导、价格监督检查和行业规范等方式,引导口岸经营服务单位进一步降低相关服务收费,提升服务水平。

  三、加快实现口岸物流和操作电子化

  10.推进电子化放箱试点。依托天津港集装箱设备交接单电子化平台,对接各船公司电子箱管系统,简化放箱环节手续,试行电子化放箱和提供"7x24小时"放箱服务。

  11.进一步推行港口操作业务无纸化。积极开发测试进口集装箱提货单电子化平台,完善功能和服务,推进天津港提货单无纸化功能上线,更好地发挥系统互联、数据互通、信息共享的效用,提高客户使用体验。

  四、发挥"单一窗口"等多平台聚合效用

  12.推进"京津冀通关便利化"区块链场景应用,促进京津冀三地海关通关、口岸物流数据上链共享。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通关、物流等时效查询,优化作业流程,提高运作效率。

  13.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汽车零部件自动辅助申报系统",简化汽车零部件类商品海关申报操作。企业申报时,只需录入零部件编号,即可自动返填所有申报要素,实现菜单式申报。

  14.推进北京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天津市港口统一收费管理服务平台链接,实现北京企业通过北京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异地申请退还天津港口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完成天津港口缴费和结算的"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办理、一体化管理"。

  15.推进天津港口集疏港智慧平台建设,推动北京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对接天津港集疏港智慧平台,提升港口货运资源匹配效率,加快港区货物流通疏解,压缩货物在港停留时间。

  五、建立公众监督评价机制

  16.公布港口"接诉即办"客服专线。在现有货物进出港预约机制基础上,公布港口统一的客户服务电话,解决港区码头、闸口、堆场等进出口货物流通全过程所遇到的问题,实现港区物流畅通。

  17.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邀请熟悉进出口政策、办理进出口业务、从事跨境贸易研究的人士担任社会监督员,对进出口全流程、全方位、全员进行监督,收集和发现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发挥建设性作用。

  18.建立通关大众点评机制。在北京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辟专窗,设立"我对跨境贸易有话说"专栏、发布调查问卷,吸引社会公众参与,反映口岸经营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对口岸监管和经营服务单位进行评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政府口岸办)

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政府口岸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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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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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