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通字[1997]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7-10-24
文号:公通字[1997]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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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含计划单列市):

  国家实行税制改革以来,税收制度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生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的各种犯罪活动日益突出。一些不法分子大肆偷税、骗税和抗税,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征管秩序,给国家财政税收造成巨额损失,有些案件手段恶劣,案值巨大,危害严重,令人触目惊心。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办涉税刑事案件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公安机关要从维护国家利益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对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破案工作,严厉打击涉税犯罪活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涉税案件移送制度。税务机关查处的涉税违法案件,如发现具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防止以罚代刑,用行政执法代替刑事执法。需要移送的案件,应当制作《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连同有关案件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均应受理并及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将审查结果以《涉税案件移送审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税务机关。对有犯罪嫌疑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税务机关。

  二、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对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要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不向税务机关派驻办案机构,不建立联合办案队伍,不以各种形式介入或干预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活动。为加强联系,有利工作,各地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形式,交流情况、传递信息、加强协调、办理案件移送事宜等。公安、税务机关既要着眼于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又要注重保障国家税款不受损失。凡属税务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在办理涉税刑事案件中,要协助税务机关追缴应收缴的款项,并及时由税务机关缴入国库。

  三、大力开展侦查破案工作,加大打击力度。当前,各地公安机关要把重大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等危害严重的案件作为打击重点,集中优势警力,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快侦快破。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的案件,要快速反应,及时查处。要严格依法办事,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严厉打击各种涉税犯罪。对办案中涉及运用税收法律、法规和财会、税务技术等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公安机关要注意征求税务机关的意见。

  四、加强对涉税犯罪的研究和办案队伍的建设。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涉税犯罪的特点、规律、手段及其打击防治对策的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大力开展基础业务建设,逐步探索建立适应斗争需要的办理涉税案件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要从现实和长远需要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对办案民警进行培训,各地可选调一批掌握税收征管知识的人员充实办案队伍。对培训办案民警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公安机关通力合作,积极配合。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

  1.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略)

  2.涉税案件移送审查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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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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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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