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2016]573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等企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5-03
文号:财税法[2016]57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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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对近期提出汇总纳税书面申请的51家企业(名单见附件)“营改增”后增值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缴纳方式

(一)增值税汇总纳税。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发生“营改增”应税行为和货物销售行为实现的增值税实行省级总机构汇总申报,各分支机构按应税销售收入比例分摊方式缴纳增值税;原属省地税局直属局管理的汇总纳税企业由其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税款的计算缴纳。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整个企业总、分支机构应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的应税销售收入占全部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计算分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应缴纳的税款。总机构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汇总申报并按照分配的应缴税款就地缴纳入库,分支机构按照各自分配的应缴税款就地缴纳入库。

(三)税款汇总的范围。汇总纳税企业发生按以前文件规定实行按预征率汇总纳税的销售实物黄金等贵金属业务的,其汇总方式、税款计算方式、纳税期限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前期业务汇总结算等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四)进项税额的抵扣。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通过自行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分支机构传递等方式汇总进项税额,由总机构统一申报抵扣。

(五)税款的纳税期限。汇总纳税企业中,属于财税[2016]36号规定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的,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其他企业按月申报纳税。

(六)分支机构的管理。汇总纳税企业在同一市区内、县内(含县级市)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可以选择一个分支机构作为地市级分支机构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向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报备后,承担该市区内、县内全部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缴纳等事宜。

二、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登记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或重新确认)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税费种信息登记等涉税事项,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

三、增值税发票申请和领发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下属地市级分支机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融企业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分支机构统一领取的发票。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其经营规模和业务开展情况,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具体事项。

四、其他事项

各主管国税机关发现总机构或其下属分支机构如有申报不实的,由其主管国税机关按照适用税率补征增值税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汇总纳税企业在本通知下发后新增加分支机构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由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汇总纳税企业名单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3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

 

                                   汇总纳税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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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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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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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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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