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管理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6-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90

各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76号)及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中 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考[2016]1号)精神,现将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证书发放的管理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颁发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验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会计考办)负责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

(三)证书发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会考机构)负责所辖市的证书发放管理工作。各市在发放证书时要认真核对合格人员名单,并对报考条件进行审核。

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证书;对弄虚作假获得证书的,一经查实,取消证书资格, 5年内不得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对审查不严格、问题突出的市,省会计考办将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规范证书发放的程序

(一)完成证书验印

证书、合格人员登记表(附件1)的打印和填制工作由省会计考办负责。各市会考机构接到证书(合格人员登记表)后,应认真核对证书及合格人员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前往各市人社局完成证书验印、合格人员登记表盖章工作。

(二)资格条件审查

各市会考机构应高度重视报名资格条件审查工作,认真做好证书发放前的资格条件审查。会考机构工作人员不得违规发放不符合条件考生的证书,会考机构负责人对证书发放工作负主要责任。市会考机构应会同市人社部门共同做好证书发放的资格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资格条件审查考生需携带的材料为: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资格证书发放

各市会考机构收到证书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向考生公布领取证书和合格人员登记表的日期和地点,需提交的复核材料等相关事项,通知考试合格人员按时领取证书。各市可于证书发放时一并进行资格审查工作,考生提供资料审验合格后,当场发放资格证书和合格人员登记表(1份),合格人员登记表交由考生本人存档。对不符合条件未取得证书的考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三、做好证书发放的建档工作

年度证书发放完毕,市会考机构应建立证书发放纸质档案,及时将证书发放有关原始材料进行归档以备检查,并建立市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电子档案。在证书发放后的一个月内,各市会考机构应将证书发放情况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并附市级证书电子档案上报省会计考办。省会计考办根据各市报送的材料,建立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电子档案,同时对不符合条件未发证人员进行汇总,制表后上报全国会计考办进行删档处理。

四、及时办理补(换)证工作

(一)证书填错、损坏或遗失等情况要求办理补(换)发证书的,由个人向当地市会考机构书面提出要求补(换)发证书的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有国家统一刊号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或被损坏、填错的证书原件;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见附件2);

3.归入个人档案的《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和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二)各市对申请补(换)发证书人员须认真审核并进行登记,将补(换)发证书人员情况进行汇总,填写《补〈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10月底前,将有关材料、表格等统一报送至省会计考办,最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11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补〈换〉发。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发放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市会考机构务必高度重视,与人社部门密切协作,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建档立制,积极宣传,明确纪律,严格发放,确保发证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

1.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

3.补〈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情况汇总表


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6月28日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