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17]4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5-07
文号:皖政办[201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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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增长,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国家减税降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

  免征、停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5项、政府性基金9项,降低商标注册收费标准50%(具体见附件1),确保国家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

  二、进一步给予企业社会保障政策支持

  对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省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的50%核定,按月发放。

  对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允许其继续申请缓缴。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进一步降低涉企收费

  将国内植物检疫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见附件2)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发展潜力大的企业贷款,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不得随意提高利率。

  全面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4号),继续细化落实小微企业续贷和授信尽职免责制度。进一步推广银税互动、银商合作、双基联动等服务模式和动产抵(质)押融资等业务。

  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公共服务功能,降低银企对接成本。

  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企业,在贷款到期后,按要求给予续贷。

  严禁在贷款利率以外附加条件、巧立名目、变相收费,不得以变相存贷挂钩、指定购买理财产品等方式增加借款人负担。定期开展对金融机构涉企服务收费的清理规范和专项检查。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物价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进一步放开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企业用户范围,2020年底前全部放开电力直接交易(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禁止的除外)。

  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自愿选择;减容(暂停)设备自设备加封之日起,减容(暂停)部分免收基本电费。

  对近3年无逾期缴纳电费的诚信用电企业,实行每旬末一次性结清电费,不再提前预缴电费。

  省内非居民用气实行量价挂钩,用气量递增、价格递减的差别化价格政策。

  全面推行大用户直供气,鼓励天然气大型用户直接向上游供气企业购买天然气,减少中间环节和费用。

  完善管道燃气定价机制,加强输配价格监管。每年初,省内短输管道由省物价局负责核定成本并公布短输价格;城市配气管网由各市物价部门负责核定成本并公布供气价格,报省物价局备案。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各市人民政府)

  六、进一步降低交通运输成本

  现有政府还贷普通公路(含桥梁、隧道)收费期限届满后,一律不得擅自延期收费。

  加大普通收费公路安装使用联网收费设施建设力度,2017年具备条件的普通公路收费站,全部开通使用联网收费系统。对持有安徽交通卡的货车通行普通收费公路时享受通行费85折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七、进一步降低土地使用成本

  工业用地可由一次性出让方式变为分年租赁方式,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以出让方式用地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各市、县政府在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降低具体征收标准,报省地税部门备案后实施。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八、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

  严格按照国家涉企保证金(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清单收取保证金,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取。

  全面取消省级以下政府及部门设立、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

  严厉查处清单之外违规向企业征收保证金的行为。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

  九、建立减轻企业负担综合平台

  建立减轻企业负担综合平台(设在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制定综合平台管理办法,形成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将中央、省及各市、县惠企减负政策,以及“3+2”(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涉企收费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中介服务清单)简政放权服务清单和国家涉企保证金清单纳入平台,形成惠企减负政策数据库,供企业查询。

  将涉企收费等项目清单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网站常态化公示,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

  接受企业实时举报违反惠企减负政策行为,建立举报事项台账制度,对举报内容及时登记、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企业。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建立督查考核机制

  省政府对各地、各部门制定和落实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情况适时开展督查。

  各市、省有关部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省委综合考核内容(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附件:

  1.国家免征停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国家免征停征政府性基金项目

  2.国家扩大免征范围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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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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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