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17]5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共享发展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7-06-02
文号:皖国税发[201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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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快美好安徽建设,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共享发展行动计划的工作部署,结合安徽国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落实共享发展行动计划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新理念。其中,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努力让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今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共享发展行动计划,成立了专项小组办公室,建立了工作推进机制,对我省共享发展行动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落实共享发展行动计划的重要性,增强行动自觉,充分发挥税收在推进大众创业、居民就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推进和落实我省共享发展行动计划。

  二、加强对共享发展行动计划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

  各级国税机关要围绕共享发展行动工作要点,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现状及产业特点,认真梳理促进城乡居民创业、就业,有利于城乡居民脱贫、增收的各项税收政策,结集成册,送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参阅,供其决策参考。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公告栏、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国税网站和报纸、电视、广播、主流网站等载体,广泛深入宣传国家最近出台的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要重点宣传优惠政策的范围、条件、计算方法以及办理程序和工作要求,切实将优惠政策信息准确无误、全面及时地传递给纳税人,提高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知晓率。同时,要为纳税人提供全面、系统的税收优惠政策咨询辅导,帮助纳税人更加深入地了解、掌握、运用相关政策,让纳税人能够及时享受各项税收优惠。

  三、严格落实共享发展行动计划相关税收政策

  各级国税机关要始终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全面落实农产品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营改增”结构性减税、扶持小微企业、支持创业投资、环境保护、医疗健康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放大政策杠杆效应,鼓励和引导企业将自身的发展壮大与税收政策的调控导向有机结合起来,扶持企业转型升级。要加大帮扶力度,深入企业开展调研,了解各类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等。对调查发现的问题,要主动当好企业的参谋,及时帮助企业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千方百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各市国税局要综合运用执法督察、绩效考核等方式,加强对共享发展行动计划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四、积极改进服务共享发展行动计划的方式

  全省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要求,推进国地税业务一厅办理,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切实解决办税“多头跑”、执法“多头查”、资料“多头报”、政策“多口径”等问题。规范和简并纳税人报表资料,加快推行办税无纸化和免填单服务,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提高办税效率,减轻办税负担。要常态化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着力解决纳税人办税中的“痛点”“堵点”和“难点”。发挥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作用,不断拓展“税融通”业务,畅通实体经济融资渠道。积极参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守信行为联合激励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加大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工作力度,对影响和破坏经济发展的涉税违法案件坚决予以查处和打击,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我省共享发展行动计划的实施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附件:落实共享发展行动计划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2日


落实共享发展行动计划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和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的畜禽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对农膜以及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饲料、浓缩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除豆粕、茶籽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免征增值税。

  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可按规定标准退增值税,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与修理修配劳务、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继续推进增值税改革。从今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

  四、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第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高于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五、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壮大。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鼓励公益捐赠。企业发生包括扶危济困在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组织取得扶贫捐赠和扶贫拨款等收入,可按规定免税。

  七、鼓励发展医疗服务事业。对非营利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非营利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残疾人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单位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八、鼓励基础设施建设。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鼓励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对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十、推行“银税互动”守信激励措施。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行“税融通”业务的各项要求,与银监局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扩大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依托网上办税平台向纳税人自主选择的商业银行推送纳税信用信息,由商业银行为纳税信用B级以上企业提供免担保、免抵押的纳税信用贷款,降低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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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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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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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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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