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17]21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7-08-29
文号:皖国税函[2017]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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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要求,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全省扶贫开发工作,现结合全省国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性

  扶贫开发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人民福祉,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是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重大举措,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建设美好安徽的重要标志,是新常态下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各级国税机关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将扶贫开发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以更明确的目标、更有力的措施、更有效的行动、更务实的作风,不辱使命、勇于担当,只争朝夕、真抓实干,加快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这块短板,决不让一个贫困地区、一个贫困群众掉队,确保贫困群众与全省人民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切实做好扶贫开发相关税收政策宣传

  各级国税机关要围绕本地区经济发展现状及产业特点,认真梳理与当地扶贫开发相关的各项税收政策,并结集成册,送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参阅,供决策参考。要充分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国税网站、微信公众号和电视、广播、主流网站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最近出台的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特别是与扶贫开发密切相关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将优惠政策信息准确无误、全面及时地传递给纳税人,提高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知晓率。同时,要为纳税人提供全面、系统的税收优惠政策咨询辅导,帮助纳税人更加深入地了解、掌握、运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让更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增强参与扶贫开发的积极性。

  三、认真落实扶贫开发相关税收政策

  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入开展“重精准、补短板、促攻坚”专项整改行动,坚持问题导向,完善政策举措,促进各项扶贫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坚决打好脱贫攻坚年度战役。要深入推进产业扶贫,全面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公益性捐赠、残疾人安置、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要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放大政策杠杆效应,抓好小额扶贫信贷,服务蓄洪区适应性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业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参与到扶贫开发中,将企业发展与脱贫攻坚事业相结合。要加大对参与扶贫开发企业的帮扶力度,深入企业开展调研,千方百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要综合运用执法督察、绩效考核等方式,加强对扶贫开发相关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督查中发现税收政策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确保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四、积极优化税收服务支持脱贫攻坚

  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入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要进一步简化表证单书,简并资料报送,推进办税无纸化、免填单和电子印章,实行国地税联合办税资料“一次报送、两家共享”。要扩大国地税共建服务场所范围,推广“一窗一人一机”联合办税服务模式,梳理联办事项,规范联办业务;完善国地税联合网上办税云平台,推广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优化整合关联业务流程,互认国地税身份证书,推行增值税、消费税主税种与附加税费纳税申报国地税协同办理,实名办税信息国地税互认,满足纳税人“登录一个平台、办理两家业务”的需求。要进一步拓展“税融通”业务,不断扩大合作银行范围,延伸至村镇银行,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开发个性化“税融通”产品,继续为纳税信用B级以上企业提供免担保、免抵押的纳税信用贷款,降低融资成本。同时,有效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加大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力度,对影响和破坏经济发展的涉税违法案件坚决予以查处和打击,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脱贫攻坚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年内,省局将对与扶贫开发相关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见附件)进行政策效应分析。各市国税局要组织县(区)国税局对辖区内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反映的问题,进行一次系统搜集整理,并围绕支持扶贫开发相关税收政策及征管问题,形成有数据、有事例、有问题、有建议的分析报告,于2017年10月31日前发送至FTP://centre/政策法规处/扶贫开发政策效应分析文件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8月29日

  附件

 

支持扶贫开发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帮农惠农的税收政策

  1.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等、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从事蔬菜批发与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从事农产品批发与零售的纳税人销售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者自产免税农产品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与农业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配种和疾病防治收入、农村电网维护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扶危济困的税收政策

  5.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可按规定标准退增值税。

  6.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与修理修配劳务、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7.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以及月销售额3万元(季度销售额9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8.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公益捐赠的税收政策

  9.企业发生包括救济贫困在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非营利组织取得扶贫捐赠和扶贫拨款等收入,可按规定免税。

  四、其他相关的税收政策

  1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2.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3.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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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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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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