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发[2016]2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拓展“银税互动”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3-23
文号:皖地税发[2016]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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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直管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国税局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规范“银税互动”服务,进一步拓宽银税合作范围,强化对纳税人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拓展“银税互动”活动的意见》(税总发[2015]1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丰富合作内容

  省国税局、地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与交通银行总行“银税互动”协议精神,全面总结前期“银税互动”合作经验,制定了《安徽省“银税互动”协议范本》(见附件1),各地可参照该范本,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从以下方面开展“银税互动”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国税、地税联合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推送涉税信息,协同开展“银税互动”服务。

  (一)大力推进“税融通”业务。在符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监管等制度前提下,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联合当地金融办、银监等部门以及商业金融机构共同推进“银税互动”工作,协调各自下级单位或分支机构开展“税融通”业务,本着税、银、企三方自愿原则,携手解决广大纳税人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难,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二)积极探索其他纳税信用金融服务。各地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友好协商,共同为守信企业提供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等其他金融服务。

  (三)建立征信互认机制。开展“银税互动”合作的各级税务机关和金融机构在各自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中引入对方的信用评价结果并实行联动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在评价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时,可将合作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外部参考信息;商业金融机构在认定企业信用状况时可以参考税务机关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提供金融服务和管理。

  (四)共同实施失信纳税人惩戒。合作商业金融机构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对失信纳税人给予信贷限制或禁止。

  (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税务机关可以定期向合作金融机构通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金融机构以约定方式向税务机关提供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协助约束失信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更广泛的涉税信息和银行信息共享合作。

  (六)共同开展诚信宣传。各级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合作商业金融机构通过官方网站、营业网点等渠道,积极宣传“征信互认银税互动”激励举措,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合作提供“自助办税”服务。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选择综合型银行服务网点配置自助办税终端,开通自助办税功能,提供“自助办税一体化”服务,探索利用银行渠道提供纳税服务,构建银税服务新格局。

  (八)建立有效沟通机制。根据合作需求,可不定期由任何一方提请召开联席会议,对合作进行监控、统计、分析与评价,及时协调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九)探索其他合作。各地可结合实际开展其他方面的合作,不断创新服务产品的内容和形式,积极研究推动纳税信用信息在金融等领域的增值应用,使更多守信纳税人在银税互动合作模式中受益。

  二、规范业务渠道

  对于“税融通”及其他纳税信用金融服务业务鼓励采取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开展。

  (一)线上方式。指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网上办税系统提交业务申请并提供授权,系统直接向纳税人选择的金融机构推送相关信息,并在线反馈贷款审批结果。由省级金融机构与省级税务机关签订合作协议后统一与省税务机关网上办税系统进行对接。

  (二)线下方式。指纳税人通过互联网以外的其他方式向金融机构提出纳税信用融资申请并提供授权,金融机构依据纳税人申请和授权要求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向金融机构提供申请人相关涉税信息。线下业务由各级税务机关与金融机构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合作开展,业务流程由合作方自行约定。

  三、明确信息范围

  在开展“银税互动”过程中,税务机关依法根据纳税人授权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纳税人涉税信息,范围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申报征收、纳税信用三个类别,具体包括:

  (一)税务登记信息。纳税人名称、识别号、开业日期、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主管税务机关、所属行业、从业人数、法人及财务人员姓名等。

  (二)申报征收信息。一定时期内的销售额、纳税税种、应纳税额、已缴税额等。

  (三)纳税信用信息。评价年度、信用级别等。

  (四)其他涉税信息。开展“银税互动”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实施“税融通”等纳税信用金融业务时,需要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涉税信息,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的规定,且不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各级税务机关经过书面约定后,可依据纳税人授权一并向金融机构提供。

  四、实行台账管理

  (一)建立工作台账。为进一步加强“银税互动”服务的痕迹管理,强化工作监督,便于统计查询,各市、县税务机关须建立“银税互动”台账,逐笔记录纳税信用融资业务的纳税人名称、识别号、上年度纳税信用级别、经办人姓名、经办人手机号码、申请时间、申请对象(即申请提供纳税信用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实际发放资金额度、融资申请否决原因等内容(见附件2)。各市国税局应于每月3日前、各市地税局每季5日前(遇节假日等情况顺延)将上月(上季度)本市范围内银税互动电子台账分单位汇总整理后,通过FTP上报。省国税局、地税局将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台账内容及格式,调整后以适当形式下发。

  (二)做好统计分析。“银税互动”作为2016年纳税服务重点工作之一,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国税局、地税局均已将其纳入绩效考评指标。各地要依据台账记录,及时汇总统计“银税互动”开展情况,总结、分析推进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跟踪,全力推进“银税互动”工作。各市国税局于每月3日前、各市地税为每季5日前(遇节假日等情况顺延),通过FTP向省局报送“银税互动”开展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3)。

  五、报送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6号),根据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要求,全省国、地税系统应分别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案例公示报送机制,加强典型案例宣传。

  (一)统一格式内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案例,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对纳税人采取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公示公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案例,有利于充分发挥正反典型教育作用,进一步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各市局要在认真做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的同时,按照真实、准确、及时原则,收集整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案例,按照省局确定的模板格式编写典型案例(见附件4),内容主要包括实施对象、实施时间、基本事由、激励或惩戒的主要措施、实施成效,做到文字简洁、重点突出。

  (二)实行对口报送。各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纳税服务、税务稽查部门按照业务归口的原则分别收集、整理案例,并于每月25日前通过FTP分别对口上报省局相关部门。纳税服务部门每月报送1个“银税互动”或纳税服务其他方面的守信激励案例,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每月报送1个进出口税收管理方面的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案例,各国税稽查部门每月报送1个“税收黑名单”等税务稽查方面的失信惩戒案例。以上报送口径,各市地税局统一于每季度5日前报送。

  各部门要分别确定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相关案例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请于3月29日前随同典型案例一并上报省局(见附件5)。

  各地在落实“银税互动”,加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反馈。省地税局联系人:代大伟 0551-65100791;省国税局联系人:陈品0551-62831692。

  附件:

  1.安徽省银税互动合作协议范本

  2.银税互动工作台帐(模版)

  3.银税互动开展情况汇总统计表

  4.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案例(模版)

  5.案例报送联络员信息(模版)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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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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