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发[2016]6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5-19
文号:皖地税发[201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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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省直管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全省地税系统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全省地税系统同城通办业务范围及安排计划表

  2.××市地税局同城通办(全省通办)岗责采集表

  3.全省地税岗位对应金三系统功能表(供填写附件2时参照)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9日


  全省地税系统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实施方案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加快推行同城通办”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日常涉税事项,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和《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2016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地税发[2016]23号)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规范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数据信息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打破纳税人涉税事项属地办理的限制,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2016年3季度基本实现主要办税事项全市通办,2016年底前基本实现部分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积极落实2017年基本实现跨区域经营企业全国通办的改革目标,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更经济、更规范的纳税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推行。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立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以便利办税为目的,积极推行同城通办。

  (二)规范统一。严格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的要求,对纳入同城通办的服务事项,执行统一的办税流程、服务标准和资料报送要求。

  (三)统筹推进。根据各地办税服务厅设置、人员配备、地域特点,以业务发生频率高的涉税事项为切入点,分事项、分阶段统筹规划,边推进边完善。

  三、通办类型

  同城通办是指地税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以下简称“办税服务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地税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结合我省实际,同城通办分为全省通办、全市通办和市、县(市、区)通办三种。全省通办即可在全省地税系统办税服务渠道实行通办;全市通办即可在设区市全市、省直管县范围内办税服务渠道实行通办;市、县(市、区)通办即可分别在市区城区、县(市、区)范围内办税服务渠道实行通办。

  四、通办业务范围

  结合我省实际,同城通办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5大类32个事项(详见附件1):

  (一)税务登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请办理变更、补充信息采集等税务登记相关事项。

  (二)申报纳税(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限内办理税(费)申报、税(费)款缴纳(仅限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三)优惠办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部分减少或全部免除纳税义务等相关事项。

  (四)证明办理。纳税人办理完税证明开具,完税凭证换开、重开等相关事项。

  (五)宣传咨询。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宣传咨询服务、表证单书领取等相关事项。

  五、实施方法和步骤

  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原则分步推进实施。对于所列5大类32个事项,9月底前在所有全职能办税服务厅实现全市通办;12月底前实现全省通办,其中:各市局要在每个县(市、区)局至少选择1个办税服务厅实现全省通办,省直管县局至少选择1个办税服务厅实现全省通办,省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要实现全省通办。待条件成熟后,省局将进一步拓展通办范围并增加办税服务渠道。

  (一)准备阶段(4-7月)。各单位开展全市通办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全国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等要求,规范岗责设置,科学调整职能,加强人员配备。6月20日前分别以市局、省直管县局和省局直属局为单位,将全省通办选择的办税服务厅名称及人员岗责等相关信息(详见附件2,参照附件3)报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7月20日前,省局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电税中心等共同研究并确定全省通办所涉及的单位及人员等岗责配置。

  (二)运行阶段(8-9月)。各单位按规范自行配置岗责体系,推行全市通办。在运行过程中,检测系统运行状况,不断完善岗责配备,合理调配服务资源,确保9月底前全面实现全市通办。

  (三)升级阶段(10-12月)。总结全市通办运行经验,部署和完善全省通办岗责,10月30日前,省局统一集中调整全省通办所涉及单位及人员等岗责配置。12月底前实现全省通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省局规定范围的基础之上,主动申请进一步、拓展通办业务范围,增加全省通办的办税服务场所和渠道。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同城通办是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具体举措,也是对传统办税服务模式的一次升级和创新,有利于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地税人。省局将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开展实地检查,督促落实进度。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部署,科学组织,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从严从实从细做好同城通办工作。

  (二)加强分工配合。同城通办工作涉及征、管、查各项业务。纳税服务部门牵头协调,征管科技、税政、收规、基金费等部门要协同配合,电税中心要提供技术支持保障。各级地税机关要顾全大局,通力协作,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确保同城通办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三)规范业务衔接。严格税款入库纪律,不折不扣落实纳税人所属主管地税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等各项管理规定,防范税款入库出现偏差。规范征管资料传递,受理单位要加强对涉税申请资料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的审核,严格按照电子档案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录入征管系统,按时传递电子信息;管理分局要制定资料交接规范,加强后续审核,按照“一户式”要求进行资料整理、归档、保管和后续管理。

  (四)强化宣传引导。在正式运行阶段,省局将主动面向社会公告,帮助纳税人了解同城通办服务,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监督。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报纸等媒体和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12366热线、纳税人学校等平台,突出“管理有辖区、服务无边界”特点,加强同城通办宣传。要做好干部职工思想工作,引导干部职工正确理解、支持和落实同城通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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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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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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