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851

  现发布《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所辖县、市)个人存量房交易行为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二章纳税申报

  第三条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签订交易合同后,办理权属转移之前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纳税人不能到场的,可出具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代为申报纳税;受托人须提供本人及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四条存量房交易所涉税费:

  出让方应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受让方应缴纳契税、印花税。

  第五条存量房交易双方应提供如下资料:

  《存量房买卖合同》、房产证、双方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实行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应提供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出具“安徽省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承诺书”;不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提供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等房屋原值凭证以及合理费用的有效凭证;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应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等。

  上述申报纳税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合肥市区纳税人到阜南路办税服务中心或滨湖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县(市)纳税人到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地点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第三章税款征收

  第七条受理窗口办理事项:

  工作人员接收并审核报送的申报纳税资料,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其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一次性收取。有下列情形的,在取得相关资料后一并传递至征收窗口:

  (一)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等。

  (二)对非住房交易的,窗口工作人员开具评估函交纳税人送已确认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将评估报告报送至征收机关。

  第八条征收窗口办理事项:

  (一)住房交易,工作人员将纳税人的房屋相关信息录入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依据系统核定的价格或住房交易合同成交价格等相关资料计算应纳税款,出具《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通知单》,交纳税人签字确认;

  非住房交易,依据评估报告审核计算应纳税款,经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复核后,出具《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通知单》,交纳税人签字确认。

  (二)依据确认后的《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通知单》,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契税完税情况证明》(免税)、发票,出具《房地产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加盖税务机关存量房交易专用章。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契税完税情况证明》(免税)、发票、《房地产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交纳税人用于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四)对不征收契税的房产交易,由征收机关出具《契税不征税认定表》用于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九条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的,暂免征收印花税。

  第十条个人销售住房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第十二条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第十四条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单位转让房产的,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六条征收机关应加强非住房评估报告的审核工作,对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导致计税依据不实的,发现后应及时报告市局。

  第十七条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doc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在《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基础上,以新机构名义制定了《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明确营改增后个人存量房契税征管内容,优化办税流程、精简办税资料,切实做到为纳税人服务、方便纳税人。

  三、什么是存量房?

  答:存量房即所谓“二手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包括住房和非住房。非住房是指除了住房以外的非居住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厂房仓库等。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统一办税资料。明确纳税人申报纳税应提供的基本资料,即《存量房买卖合同》、房产证、有效身份证明。实行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应提供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不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提供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等房屋原值凭证以及合理费用的有效凭证。二是统一办税流程。受理窗口统一接收和审核申报纳税资料,办理契税等优惠政策相关前置事宜,明确评估函和评估报告的传递方式。征收窗口具体负责税款征收,非住房交易应纳税款审核权限下放至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并统一房地产转让完税(免税)审核印章,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提高征收机关办税效率。

  五、纳税人不能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怎么办?

  答: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纳税人,应在签订交易合同后,办理权属转移之前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不能到场的,可出具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提供本人及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代为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