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税发[2019]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2-01
文号:皖税发[201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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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升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了一系列力度大、内容实、范围广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有力促进了创业创新,有效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继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税收支持力度,关系到经济持续平稳运行和社会就业稳定,对进一步把握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最近,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出台了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省委、省政府也在制定地方税费减征措施,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全省税务系统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按照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明确把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作为今年税收工作的主题,摆在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加强领导,精心筹划,周密部署,迅速行动,主动扛起责任,坚决落实任务。省税务局已成立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收入规划核算处牵头)、政策制定组(政策法规处牵头)、征管核算组(收入规划核算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牵头)、督察督办组(督察内审处牵头)、服务宣传组(纳税服务处、税收宣传中心牵头)等工作组,统筹抓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市、县(区)税务机关都要比照成立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由一把手负总责,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门班子,明确责任主体,梳理任务清单,紧扣时间节点,切实做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运行中的管理服务、落实后的效应分析等工作。

  二、积极沟通协调,凝聚工作合力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减税降费工作,与财政等部门加强沟通,做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分析,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省税务局要配合财政部门,提供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相关地方税种和附加的政策方案,主动向省级人民政府请示汇报,按要求及时制发操作文件并抓好后续落实。市、县(区)税务机关要密切跟踪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措施实施情况,落实《安徽省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皖税发[2019]4号印发),及时反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围绕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简明易行的意见建议,促进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不断完善,政策实施效果更给力、更有感。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争取地方在编制和调整预算时充分考虑实施减税降费政策的因素,合理确定税费收入预算。要主动向有关监督部门介绍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积极争取指导,认真改进工作。要拓展和畅通渠道,了解企业合理涉税需求,倾听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过程中的社会声音,确保得到多方理解和支持。当前,要根据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要求,加强与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做好纳税人已缴税款的退库工作。

  三、广泛深入宣传,精准辅导到位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开展减税降费政策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和缴费人掌握政策规定,便捷办理涉税事项,全面依法享受减税红利,提振市场信心,在全社会推动形成稳定积极的预期。要立体化宣传营造浓厚氛围,通过各级各类主流媒体、网站、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12366纳税服务热线、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深入解读减税降费政策,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应知尽知,用好用足税费优惠政策。要专业化辅导达到精准培训,组建政策辅导专家团队,梳理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清单,利用大数据技术精准筛选符合减税降费条件的纳税人和缴费人,通过纳税人学堂、上门辅导、专题宣讲等方式开展面对面的政策辅导。要细化政策辅导实施方案,建立培训辅导台账,推进逐户培训到位,点对点精准“滴灌”,实现对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的全覆盖,既面向企业财务人员,又面向企业法人代表;既讲解政策实体性内容,又讲解办税缴费流程、申报表填报等程序性内容,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掌握政策规定更精准、享受税收优惠更彻底、办理涉税事项更清楚。

  四、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持续优化减税降费政策管理服务措施,充分发挥计算机自动识别、政策提示、标准判定、协助计税(费)等功能,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的良好体验。要全面准确掌握纳税人规模、税种、行业、经济类型等基础信息,确保基础数据质量,增强管理服务的针对性。要继续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精简报送资料,扩大税收优惠备案改备查范围、加快税务证明事项清理、推进涉税资料清单管理等措施,确保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提质增效。要以党建为引领,创建党员示范岗、党员示范窗口,组建志愿者服务小分队,开展“税务志愿江淮行减税降费促发展”“同心服务团”等公益性服务,有效引导纳税人、缴费人准确理解和充分享受减税红利。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和税收宣传中心要分别指定1名负责人抓好中小微企业服务工作,各市税务机关也要比照落实。要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中设置小微企业政策咨询专线,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全面落实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导税服务和“最多跑一次”等各项服务制度,完善投诉快速处理机制,畅通税企沟通渠道,确保对纳税人和缴费人的问题及时解答、事项及时办理,打好政策惠民和服务便民的“组合拳”,让纳税人和缴费人享受到政策红利和办税便利的双重获得感。

  五、加强统计核算,深化评估分析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工作,客观反映减免税效果,做到“心中有数”“底账清晰”。要建立健全分地区、分纳税人、分政策类型减税统计核算体系,实现统计核算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要建立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减税政策统计核算工作机制,细之又细、实之又实地做好数据的统计、上报、审核和汇总,经得起各方的检验。要对减免税数据进行日常会审,全面提升减免税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时效;积极主动开展减税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及时上报政策运行情况及经济效应分析。要优化征管系统统计核算功能,开展统计核算时要特别注意避免给纳税人增添不必要的负担,凡是能够通过申报表提取或系统生成的数据,一律不得要求纳税人另行填报。

  六、严格监督考评,促进工作落实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在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基础上,将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绩效管理。通过内控监督平台、执法督察及考核考评等方式促进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更好落实落地。要坚持督考合一,省税务局将适时开展以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为重点的督导督查,做到一督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该反映的及时全面反映,能解决的及时研究解决,应整改的抓紧即查即改。同时,要积极配合好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督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是硬任务的理念,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进一步加强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的日常监督,对发现的政策落实不力、统计把关不严以及在宣传辅导、管理服务等工作中有重大疏漏,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以最严肃的纪律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得到最严格的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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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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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