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2019]126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2-03
文号:财金[2019]1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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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功能,鼓励企业直接融资,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2月3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安徽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docx   

  附件2: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申请表.xls  


安徽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直接融资奖励工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功能,支持企业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安徽省内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含红筹架构和VIE架构等)企业、首次挂牌融资企业、首次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以及培育企业在沪深港交易所上市的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市或县(市、区)政府。

  本办法所称直接融资奖励,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据本办法给予的用于支持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直接融资方面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其认定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四条 直接融资奖励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科学规范的原则,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实行据实结算、次季度奖励。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安徽证监局协助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二章 奖补标准

  第六条 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省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200万元,其中:改制完成并在安徽证监局首次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奖励60万元;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再奖励140万元。

  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的(含红筹架构和VIE架构等),省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省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省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七条 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的企业,省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70万元(与首次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成功上市在同一年度内的,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对首次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等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省财政按照实际发行规模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70万元。

  第九条 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每培育1家在沪深港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省财政奖励企业所在地市或县(市、区)政府100万元。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申报拟上市奖励的企业应至少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奖励资金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首发板块、拟募集资金等);

  (2)《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向安徽证监局报送的首次辅导备案报告及辅导备案信息披露证明文件(复印件);

  (5)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申报成功上市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奖励资金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首发板块、募集资金等);

  (2)《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关文件(复印件)或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有关文件(复印件);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6)在境外股票交易市场融资的企业,需要提供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者在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已生效的招股说明书。在境外股票交易市场融资的企业可不提供(4)和(5)两项材料;

  (7)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申报首次挂牌融资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奖励资金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挂牌市场、募集资金等);

  (2)《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意企业挂牌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同意企业挂牌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安徽省股权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6)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情况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7)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申报首次债券融资奖励的民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奖励资金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首次发债情况、实际发债金额等);

  (2)《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企业经相关部门及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批准发债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6)主承销商提供的发行结果公告(加盖主承销商及企业印章)(复印件);

  (7)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应于次季度首月1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奖励资金申报材料。同级财政部门收集整理申报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并汇总《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将本级财政部门申请文件连同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于次季度首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连同市财政局申请文件于次季度首月末报送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申报材料于次季度首月末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申报地方政府奖励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在申报本地区企业成功上市奖励资金时一并申请,不再单独行文申报。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金融专项资金审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金[2012]1316号)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定资金支持对象和奖励额度,并运用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审核。审核通过后,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将省财政奖励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市、县(市、区)财政。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奖励资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申报企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应如实上报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申报企业奖励资金申请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的相关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上市(挂牌)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5]203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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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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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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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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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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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