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哪些?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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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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