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自贸发[2020]102号 商务部关于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5-25
文号:商自贸发[2020]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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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商务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发挥自贸试验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试验田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新动能,推进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商务部研究提出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前提下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湖北自贸试验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贸易发展质量

  (一)支持湖北自贸试验区建设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发挥基地对外贸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发挥自贸试验区创新引领作用,支持武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积极培育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新模式。

  (三)发挥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优势,支持武汉、襄阳、宜昌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

  (四)支持湖北自贸试验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支持武汉以自贸片区为核心,进一步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在完善管理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健全促进机制、创新政策体系等方面先行先试,打造服务贸易发展高地。支持襄阳片区和宜昌片区借鉴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经验和典型案例做法,推动服务贸易加快发展。

  (五)支持襄阳和宜昌以自贸片区为核心,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制度优势与对外开放优势,大力承接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研发、管理咨询、工程设计等服务外包业务,积极创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六)支持在湖北建立商务部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积极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贸易摩擦预警和法律服务相关工作,指导湖北自贸试验区视情开展贸易调整援助工作。

  二、优化营商环境

  (七)指导湖北自贸试验区建立健全投资促进工作机制,鼓励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创新投资促进方式,提升投资促进专业化、市场化水平。

  (八)指导湖北自贸试验区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编制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咨询,加强外商投资跟踪服务,及时解决外资项目推进和外资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重点外资项目落地。

  (九)支持湖北自贸试验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云展示”“云对接”“云洽谈”等贸易投资促进活动。利用中国投资指南网、商务部投资项目信息库等线上渠道,协助湖北自贸试验区开展宣传推介。

  (十)指导湖北自贸试验区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加强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

  (十一)指导湖北自贸试验区做好外商投资准入前和准入后管理措施的有效衔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现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相关行业、领域和业务。

  (十二)支持湖北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投资便利度,鼓励跨国公司在湖北设立全球或地区总部。

  (十三)依托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等平台,积极为湖北自贸试验区企业提供政策信息、市场环境、风险预警等信息服务。

  三、完善市场运行机制

  (十四)指导湖北自贸试验区大力推动数字商务新模式新业态发展,探索建立反向定制(C2M)产业基地,鼓励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助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十五)指导湖北自贸试验区开展电商大数据建设应用,加强电子商务运行分析,完善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分析及公共服务体系,定期向湖北自贸试验区提供商务大数据平台监测的网络零售相关数据及信息。

  (十六)指导湖北自贸试验区推进食用农产品、食品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领域进出口追溯体系建设。

  (十七)支持武汉片区、襄阳片区积极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完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供应链体系。

  (十八)发挥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优势,指导武汉开展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

  (十九)加强对湖北自贸试验区商务信用建设的指导,支持湖北自贸试验区高标准建设商务诚信示范区域。

  四、深化国际经贸合作

  (二十)利用双边经贸合作机制和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北欧经贸合作论坛等展会、论坛平台,发挥驻外经商机构作用,支持湖北自贸试验区开展国际采购、投资促进、人文交流及开放合作相关工作。

  (二十一)支持和指导湖北自贸试验区积极吸引台湾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投资,与香港、澳门深化经贸交流与合作。

  (二十二)支持中欧班列(武汉)发展,推动湖北自贸试验区与中欧班列有关沿线国家经贸合作,协调解决中欧班列运营中遇到的困难。发挥驻外经商机构作用,协助湖北自贸试验区与国外行业组织、班列平台公司、外贸企业等对接合作,扩展与相关国家经贸往来,充实中欧班列去回程货源。

  五、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三)会同湖北省和有关部门加大湖北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实施推进力度,支持湖北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做好制度创新成果复制推广工作,围绕战略定位深入开展差别化探索。

  (二十四)继续加强与湖北干部交流合作,结合湖北自贸试验区建设需求与商务部干部队伍实际,支持湖北自贸试验区干部到商务部短期学习交流。支持开展产业政策、招商引资实务操作等方面专题培训。


商务部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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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关于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1、为什么要研究出台《认定管理办法》? 


  2020年7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明确临港新片区内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行业享受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加快推进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位,本市相关单位深化研究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有关工作职责分工、资格认定流程、后续管理规定等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系统化、规范化的解决方案,形成《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方便企业申请享受新片区重点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政策落地实施。 


  2、企业申请享受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结合财税38号文的相关要求,《认定管理办法》明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基本条件:在新片区注册登记且不满5年(不包括从外区域迁入新片区企业),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新片区重点产业,主营业务属于财税〔2020〕38号文规定的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范围,在新片区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企业主要研发或销售产品中至少包含1项关键产品(技术)等。此外,关于企业投资主体条件和企业研发生产条件按财税〔2020〕3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3、企业申请享受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的相关程序? 


  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的认定程序主要包括:拟申报企业向新片区管委会提交自评表及相关资料,新片区管委会组织专家评审形成拟认定名单提交市经信委,市经信委定期审议确定优惠资格名单,经公示程序后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新片区管委会联合发文公布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企业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公告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所在的整个钦州临港区域内﹝含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广西钦州保税港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布。


  二、明确了行政、业务印章使用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原国家税务总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明确了新旧税务机构权利义务的继承问题


  为保证改革前后税收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挂牌后,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原国家税务总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南区税务局代管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关于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原国家税务总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南区税务局代管中马钦州产业园区作出的行政决定如何处理问题


  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原国家税务总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南区税务局代管中马钦州产业园区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挂牌后,三方协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发票和税控设备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挂牌后,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需要进行三方协议的重新修改验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需要重新办理,在用的发票需要作废缴销后重新申领,在用的税控设备需要到新机构的办税服务厅重新发行后方可继续使用。


  六、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挂牌后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有效期限问题


  七、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挂牌后办税服务场所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