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20]5号 关于印发《税务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22
文号:中税协发[20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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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现将《税务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好贯彻落实,并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及时关注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的有关支持疫情防控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包括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以及汇算清缴的时间安排;

  二、严格按照税务机关倡导的“非接触式”模式开展服务工作,提倡采取远程办公;

  三、将会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置于各项工作的首位,督促和帮助会员在开展服务的同时,做好相关防护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区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0年2月22日


税务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协助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做好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工作,结合税务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帮助纳税人通过各种渠道(推荐使用网上税务局)完整、准确地开展汇算清缴工作;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服务纳税人工作,组织、开展志愿服务。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志愿服务(中税协、地方税协)

  1、中税协层面(业务准则部牵头,信息工作部、考试工作部、宣传编辑部、会员管理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开发个税志愿者管理信息平台(业务准则部、信息工作部负责)。依托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开发个税志愿者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区分纳入税务机关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大专院校等志愿者入口,为个税志愿者注册及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信息化保障。平台将提供《个税志愿者服务协议》标准版本(详见附件1),同时可供税务机关、地方税协查找、配置个税志愿者,实现个税志愿服务数据的实时统计,并预留系统生成志愿服务工作情况书面证明(电子版)功能。

  (2)招募个税志愿者(业务准则部、考试工作部、宣传编辑部负责)。通过中税协官网、官微发布个税志愿者管理信息平台上线信息(包括注册操作指南),开展个税志愿者招募活动(此前已通过“税务师行业服务个人所得税志愿者信息采集(2019)”系统成功提交信息的人员无需重复提交信息)。动员已签约合作高等院校(包括与中税协、地方税协及税务师事务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院校)财税类专业师生登录平台,注册成为个税志愿者,并主动与当地税务机关、中税协/地方税协、税务师事务所对接,主动作为,参与志愿服务。

  (3)设立个税志愿服务专项补贴(会员管理部负责)。以地区为单位,每个地方税协给予人民币5万元专项补贴,36个地区共计人民币180万元。专项补贴由中税协发放给地方税协,由地方税协自行安排专用于本地区招募个税志愿者和开展个税志愿活动的相关支出。

  2、地方税协层面

  (1)招募个税志愿者。横向联系其他涉税行业协会、本地区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大专院校组织开展个税志愿者招募活动。

  (2)组织开展个税志愿活动。联系省税务局或依据本地区个税志愿服务工作计划,在平台中遴选个税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并在平台中做好记录。志愿活动集中围绕税法宣传、政策咨询、辅导培训等开展。

  (3)为个税志愿者提供保障并管理。为个税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荣誉奖励。依托平台信息化比对,对个税志愿者资格进行管理,必要时解除《个税志愿者服务协议》。在平台中做好志愿服务记录,形成志愿服务工作情况书面证明依据。

  (二)组织专题培训和公益宣讲(中税协、地方税协)

  1、中税协层面(教育培训部、宣传编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组织各类专题培训(教育培训部负责,持续开展)。培养汇算清缴宣讲师资队伍,借助税务机关、培训基地、税务师事务所个税业务专家,开展汇算清缴政策、网上税务局操作等业务培训(培训方案详见附件2)。

  (2)策划专题报道(宣传编辑部负责,持续开展)。借助《注册税务师》杂志(2020年第2期),围绕税务师行业助力汇算清缴内容,邀请业内权威、专家、从业人员,分别从各自角度解读汇算清缴政策,组稿编入《特别关注》栏目。利用官网、官微及时更新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内容,宣传、报道税务师行业服务汇算清缴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开设个税志愿者注册入口(宣传方案详见附件3)。

  2、地方税协层面

  (1)动员场景实操培训。根据省税务局要求,结合当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特点,组织动员各类实操培训,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充分了解汇算清缴豁免办理政策、税务机关优化服务措施、税款计算口径等。

  (2)开展各类公益活动。以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分团名义,积极组织税务师行业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公益活动。横向联系其他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将政策送入园区、送进社区,对接、帮扶重点人群和特殊困难人群完成汇算清缴。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建引领(中税协党委工作部负责)

  税务师行业党委对汇算清缴服务工作实施统筹领导,面向各级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发出号召,在现阶段汇算清缴服务工作中发挥战斗堡垒和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并带领其他从业人员开展公益活动。充分利用“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品牌形象,成立个税志愿者队伍,在汇算清缴服务中展现税务师行业风采(号召书详见附件4)。

  (二)强化自律管理(中税协会员管理部负责)

  税务师行业在开展汇算清缴市场化服务过程中,应当严守职业道德,依法、公正、诚信执业,确保服务质量,在协助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防范涉税风险的同时,更要做好税务师行业自身的风险防御和管理。全行业要遵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秉承“守法、依规、诚信、共赢”原则,奖励与惩戒双管齐下,切实维护好行业诚信形象,提高社会认知度、市场认可度。

  (三)设置奖励机制(中税协党委工作部、会员管理部负责)

  行业党委将各地区参与此次汇算清缴服务工作的情况,作为评选“建党100周年”先进省级行业党委、税务师事务所党组织和优秀党员、党务工作者的依据之一。中税协将对开展此项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会员单位纳入年度突出贡献奖评选。

  附件1:

个税志愿者服务协议(标准版本)


  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个税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志愿者承诺:真实、准确地提供本人身份信息;自觉遵守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签署的联合守信激励和联合失信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上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个税志愿者以及其他进入本平台的访问者须接受本协议条款,注册成为个税志愿者信息平台的用户,遵守本协议所述条款,使用本平台提供的服务。

  一、注册

  (一)注册条件

  1、纳入税务机关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大专院校财税类专业学生;

  2、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意愿、能力和素质;

  3、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税务机关的相应要求。

  (二)注册流程

  1、申请人通过本平台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

  2、税务师行业协会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税务师行业协会与税务机关可查询志愿者相关信息,税务机关根据需求,按照自行制定的《个税志愿者服务计划》安排志愿服务。

  二、志愿服务

  (一)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身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国家、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二)个税志愿活动集中围绕税法宣传、政策咨询、辅导培训等开展。

  (三)税务机关按照自行制定的《个税志愿者服务计划》安排志愿服务,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志愿服务。鼓励志愿者也可遵循志愿者承诺自行开展志愿服务。

  三、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2、接受相关志愿服务培训,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必要的信息;

  3、获得提供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4、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获得个税志愿者服务工作情况书面证明;

  6、可申请注销志愿者身份。

  (二)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服从志愿管理机构的管理;

  2、根据个人意愿,至少勾选一项志愿服务内容;

  3、履行志愿者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4、自觉维护志愿者形象,在志愿者职责范围内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开展的盈利活动或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6、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四、志愿服务强制解除

  税务机关和税务师行业协会对个税志愿服务共同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本协议或被投诉举报的情形,一经核实,强制解除本协议。

  五、注册信息使用

  注册用户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将会被本平台统计、汇总,为税务机关和税务师行业协会个税志愿服务工作所使用,不用作任何商业目的,不公开披露志愿者个人信息。

  六、协议条款的变更

  本平台有权根据需要对本协议条款予以变更,并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公告,不另行通知。变更后的协议条款一经公告即替代原条款,本平台注册用户须充分关注协议条款,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继续使用或注销的行为。

  附件2:

培训方案

  一、背景

  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个税法规定了“综合+分类”的税制,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在预扣预缴阶段缴纳税款,并在2020年3月1日-6月30日进行2019年度汇算清缴。面对有史以来第一次汇算清缴,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面临着巨大的权责义务与责任风险。为帮助广大会员及纳税人准确理解个人所得税法,提升广大会员单位汇算清缴执业能力、业务创新能力和客户服务能力,在行业内培养一批讲授“个税政策”的专业师资队伍,同时为税务机关的首次汇算清缴工作保驾护航,中税协组织行业专业人员采取面授培训、现场直播、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一系列个税培训。

  二、组织面授培训

  1、个人所得税代理申报培训班

  时间:2020年6月

  地点:税务总局扬州干部进修学院

  师资:扬州税院专家教授

  内容:在解读最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配套政策的基础上,重点讲解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及申报表填制,满足个人所得税代理业务的需求。

  2、个人所得税业务培训班

  时间:2020年7月

  地点: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师资: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教授、税局专家、税务师行业实战专家

  内容: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及税收征管情况介绍;个人所得税疑难政策解析;高净值人群个人所得税管理;走出去企业海外派遣个人所得税实务;商业模式与纳税模式的最优架构规划等。

  三、开展远程继续教育

  发挥远程继续教育覆盖面广、成本低、时间自由等优势,利用“中税协网校”平台,组织扬州税院教授、税局专家、税务师行业实务专家等,录制一系列个税涉税业务辅导课程。涉及政策解读、申报操作讲解、实务分析、问题解析等视频课程,作为会员继续教育课程。

  已上线课程如下: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与实务讲解

  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讲解

  3、减税降费——《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讲解》

  4、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解析

  5、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实务问题

  6、关于无住所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理解

  计划近期上线:《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代理业务培训》

  从政策角度详细解读汇算清缴政策要点及规则;从实务角度梳理汇算清缴操作流程及服务标准;从法律角度解析汇算清缴工作中相关法律风控问题;从产品角度协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规划汇算清缴产品的设计与研发;从客户服务(扣缴义务人/企业与纳税人/个人)角度帮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梳理汇算清缴服务流程,增强客户体验等。

  附件3:

宣传方案

  一、组织专题策划宣传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

  在中税协会刊《注册税务师》杂志2020年第二期,专题策划《发挥税务师专业优势助力个税汇算清缴平稳实施》专题,邀请业内专家、从业人员解读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

  二、集中报道税务师行业服务个税汇算清缴成效

  在中税协网站专题网页、中税协微信自定义菜单栏开设个税志愿者注册入口,在信息工作部协助下及时更新数据。在中税协网站专题网页、中税协微信专题报道各地活动、工作成效、经验做法等。

  三、组织全国税法知识竞赛

  以服务个税汇算清缴为主题,组织第十届全国税法知识竞赛,在社会上广泛宣传个税汇算清缴政策,扩大宣传效果。第十届全国税法知识竞赛具体方案待定。

  四、组织个税汇算清缴公益大讲堂

  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名义联合举办“服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公益大讲堂”活动,具体活动时间和方案待定。

  附件4:

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 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号召书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对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工作进行部署。为充分发挥税务师行业的专业优势,更好地协助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做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全力以赴确保首次汇算清缴平稳落地,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号召:

  行业各级党组织要发挥政治引领和战斗堡垒作用,加强组织协调,认真部署,积极行动,主动作为,引导、支持税务师协会和税务师事务所积极组织从业人员特别是党员参加志愿服务,并举办服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系列活动。支持地方税协主动与当地税务机关对接,积极参与办税服务厅导税咨询、12366专家咨询坐席、自助办税和办税体验区咨询辅导等公益活动;邀请税务机关参与,组织事务所、纳税人适时召开三方沟通座谈会,解答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行业广大党员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团结带领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服务,遵守职业道德,强化行业自律,依法、公正、诚信执业,杜绝不法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作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服务团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积极行动起来,周密部署,精准发力,充分发挥“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品牌优势,迅速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个人所得税法进大厅、进企业、进社区等公益活动,采取宣讲、培训、解读、微课堂等多种方式,做好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服务工作,免费帮助困难群体和个人准确汇算。要不断创新服务载体,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优化服务方式,为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等相关业务提供便利。

  希望行业党组织和各服务分团迅速行动起来,积极服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序有效参与社会治理,不断树立行业专业诚信、奋发有为、热心公益、奉献社会的良好形象,为服务税收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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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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