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学习笔记
发文时间:2021-03-27
作者:财税罗老师
来源:税白天下
收藏
3333

财税2021年7号公告出台后,有几个知识点是比较绕圈子的,相对于财税2021年6号公告,提问者较多,行文相当有问题。


  一、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免税?还是减按1%?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税收优惠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财税2021年7号公告的表述,有两处明显错误!


  1)13号公告免征截至5月31日,24号公告予以延期至12月31日。


  那么,财税2021年7号公告的延期,是对24号公告的再次延期。应该表述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延期期限,继续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2)7号公告第一条前半句,将13号公告全部延期;后半句又将湖北小规模4-12月单独表述。


  整体与部分的不清晰,部分之中又切割出时间段,逻辑关系严重混乱。


  行文中根本无法厘清21年1-3月的湖北小规模纳税人,是免征还是应税?只能对照实务和征管系统来判断,21年1-3月湖北小规模是免征的。


  至此:湖北小规模纳税人,2020/3/1-2021/3/31免征增值税;2021/4/1-2021/12/31适用3%的减按1%。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在2021/1/1-2021/3/31期间新购置的设备,仍可允许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税款所属期2021/1/1-2021/3/31期间,仍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综合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精神,此处所指的增量留抵税额,仍然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此处是特指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7号公告的延期对此无效。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


  1、企业和个人在2021/1/1-2021/3/31期间,通过公益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等,捐赠用于新冠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仍可在应税所得中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在2021/1/1-2021/3/31期间,直接向疫情防治医院捐赠用于新冠疫情的物品,仍可在应税所得中全额扣除。


  3、单位和个体户在2021/1/1-2021/3/31期间,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组织和县级政府及部门等,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医院,无偿捐赠用于新冠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应用案例——采用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配套应用案例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应用案例——采用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M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允许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货币兑换。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因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评估应用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配套应用案例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评估应用案例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M货币和P货币,均为各自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