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要认证抵扣?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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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所以,小规模纳税人不属于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视同普通发票处理,无法进行认证抵扣再转出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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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规定: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虽然暂时不会因为地址错误而影响进项税额抵扣,但是后期税务局检查发现,税务局可能认定为不合规的发票,从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和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谨慎一点,还是要求对方重新换开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