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明电[202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20-02-09
文号:工信明电[20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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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统筹抓好“六稳”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强化措施,实现有序复工复产,渡过难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1.加强分类指导。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分类施策,在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动其他生产性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在疫情防控达标后有序复工复产。

  2.推动落实复工复产措施。指导企业制订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3.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指导企业开展生产自救。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加强本地供需对接,挖掘本地供给潜力,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4.发挥中小企业服务疫情防控的作用。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要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对有条件、有意愿转产防疫物资的中小企业,要“一企一策”,全力帮助协调解决转产过程中的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

  5.推动落实国家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政策。协助纳入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等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纳入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的中小企业加强政策落实和服务。鼓励在中央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再予以进一步支持。

  6.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出台减免物业租金、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税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和稳岗奖励等财政支持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成本负担。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地区,要加强部门协调,推动尽快落地见效。

  7.推动加大政府采购和清欠工作的力度。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三、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

  8.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地要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推动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推广基于多维度大数据分析的新型征信模式,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优质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9.强化融资担保服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10.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便利快捷的优势,尽快开发疫情期间适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满足中小企业需要。发挥各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开展线上政银企对接。协调银行、保险机构开放信贷、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加快放贷速度和理赔进度。

  11.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及服务。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协同联动效应,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规模,鼓励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加快投资进度。引导各类基金发挥自身平台和资源优势,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投企业投后服务力度,协调融资、人才、管理、技术等各类资源,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四、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

  12.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技术与产品创新。鼓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针对新冠肺炎防治,在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医疗器械、防护装备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生产创新,对取得重大突破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时予以优先考虑。即时启动2020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疫情防控”类参赛项目征集。率先征集诊断试剂、医疗器械、装备生产、药物疫苗、防护装备等创新项目,并做好技术完善、认证检测、资质申请和推广应用等服务工作。

  13.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大力推广面向中小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以此为基础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帮助提供线下服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拓展线上服务。加快5G、工业互联网应用部署,推广一批适合中小企业的工业软件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提升敏捷制造和精益生产能力。支持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以网络化协作弥补单个企业资源和能力不足,通过协同制造平台整合分散的制造能力,实现技术、产能与订单共享。

  14.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引导大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推出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发展适合中小企业智能制造需求的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推动中小企业业务系统云化部署,对接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快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业部署应用。

  15.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加快落实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作用,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协同开展疫情防控、生产恢复与技术创新。帮助中小企业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沟通合作、抱团取暖,营造共荣发展、共克时艰的融通生态。

  五、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

  16.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及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线上服务。引导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通过开设专栏等形式及时梳理各项惠企支持政策,开展中小企业疫情防控支持政策咨询解读等专项服务。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7.加强培训服务。通过开展线上培训等形式,给中小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为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指导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18.加强涉疫情相关法律服务。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协助因疫情导致外贸订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中小企业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不记入信用记录。

  六、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

  19.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结合实际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稳定人员就业、保障要素供给,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树立信心、减少损失、渡过难关,有序复工复产,切实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20.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共克时艰。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国家及本地政府各项惠企政策落地,指导中小企业用好用足相关政策,扩大惠企政策受益面,提升企业实实在在地获得感。

  各地要将落实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2月9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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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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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