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7]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营改增政策大辅导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3-01
文号:税总发[2017]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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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国税系统开展营改增政策大辅导(以下简称“大辅导”)工作,帮助纳税人掌握政策规定更精准、享受税收优惠更彻底、抵扣进项税额更充分、办理涉税事项更清楚,引导纳税人更好地提升对税制的适应程度,确保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确保营改增试点持续平稳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辅导的对象

  大辅导工作力争涵盖所有增值税纳税人,重点做好三类纳税人的辅导工作:

  (一)建筑、房地产、金融和生活服务业中的一般纳税人;

  (二)营改增后出现税负上升的试点一般纳税人;

  (三)原增值税行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二、大辅导的内容

  (一)营改增一般性政策。对增值税政策进行全方位解读,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增值税应税行为界定、计税方法适用、销售额确认、进项税额抵扣、应纳税额计算、申报表填写、发票取得和开具等各方面的政策规定,帮助纳税人不断提升税法遵从的准确性,主动避免因政策不熟悉产生的涉税风险,主动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虚抵风险。

  (二)营改增优惠政策。辅导纳税人按规定正确适用和充分享受营改增减免税优惠、超税负即征即退、差额计税、简易方法计税、出口服务零税率(免税)等优惠政策和过渡安排,确保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三)增值税进项抵扣政策。帮助纳税人梳理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成本费用项目,对纳税人改善内部管理流程、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引导纳税人加强进项税额管理,不断提高抵扣比例,力争实现应抵尽抵。

  (四)增值税办税流程。广泛宣传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减免税备案、退税申请等各项增值税涉税业务的办理流程,让纳税人做到心中有数,会办税,办好税,有效降低办税时间、节约办税成本。

  三、大辅导的形式

  (一)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等方式,加强与纳税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中介机构的沟通交流,广泛收集意见和建议,深入分析研究。本级税务机关可以解决的问题,及时妥善解决;本级税务机关不能解决的,逐级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

  (二)分类实施纳税人宣传培训。对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要根据行业特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帮助纳税人深入理解增值税原理和运行机制,熟悉掌握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对小规模纳税人,可采取发放宣传材料等灵活方式开展辅导。对营改增后税负上升的企业,要找准原因,重点从优惠政策适用和进项税额抵扣两个方面开展辅导,同时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对原增值税行业中的一般纳税人,特别是制造业一般纳税人,也要开展专题培训,帮助纳税人充分享受营改增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扩大带来的减税红利。

  (三)充分开展基层调查研究。深入基层税务机关、深入典型企业开展调研,实时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全面分析纳税人在发票开具、纳税申报、政策适用等方面的运行情况,深入查找税务机关在发票供应、申报受理、纳税服务、系统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改进税务部门各项工作,更好地服务纳税人。

  四、大辅导的时间

  大辅导工作自2017年3月开始,3-5月份集中开展。各省国税局应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合理有效安排时间,逐级开展大辅导工作并抓好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大辅导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平稳有序。

  (二)税务总局已按照2017年教育培训计划安排了增值税业务培训,各地要逐级开展内部业务培训,提高税务人员业务水平和纳税服务水平。

  (三)2017年6月15日前,各地将大辅导工作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见附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营改增政策大辅导工作情况的报告(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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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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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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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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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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