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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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二、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附件1《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三、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8年01月04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公告明确了自2018年2月1日起,废止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中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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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情况


  公告的主要内容,一是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同时,第3栏“13%税率”相关列次不再填写。二是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项目”“10%税率的项目”。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的调整情况


  (一)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二)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第(二)项“各列说明”中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的表述中增加以下内容:


  第2行、第4b行14列公式为:若本行第12列为0,则该行次第14列等于第10列。若本行第12列不为0,则仍按照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