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8]126:第四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所以您公司付境外个人的佣金和咨询费,不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增值税税率为6%,可以依据业务合同、付款凭证和境外对账单或收据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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