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年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2-02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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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2018年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经2019年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第2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决定:

  一、自2019年2月25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2019年年底前实现完全取消。同时,强化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一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地区为江苏省、浙江省,后续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地区根据各省(区、市)工作准备情况分批确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不再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涉及银行账户核准以及开户许可证(开户登记证)的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2019年2月2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

银发[2019]41号              2019-2-2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18年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分批试点基础上,2019年底前完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确保全国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工作稳妥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工作部署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优化企业银行账户服务,强化银行账户管理职责,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两个不减、两个加强”,即企业开户便利度不减、风险防控力不减,优化企业银行账户服务要加强、账户管理要加强,全面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支持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安排

  自2019年2月25日起,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地区范围由江苏省泰州市、浙江省台州市扩大至江苏省、浙江省。

  其他各省(区、市)、深圳市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工作。

  三、取消许可范围

  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在银行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业务(含企业在取消账户许可前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变更和撤销业务),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人民银行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

  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办理银行账户业务仍按现行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执行。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经财政部门批准并经人民银行核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业务管理

  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后,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以及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应当遵循《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附件1)。银行为企业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应当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企业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管理,仍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等制度执行。

  五、准备工作

  各省(区、市)、深圳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完成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准备工作后组织实施。

  (一)业务准备。

  1.制度修订。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制订辖区内企业银行账户监督管理、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宣传等方案。银行应当完成相关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内控合规、业务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以及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修订工作,并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2.业务培训。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组织或协助组织银行完成对银行柜员、账户管理人员、客户经理、客服人员等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3.对外公告。银行应当按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部署,在每个对公网点张贴《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公告》(附件2)。

  4.公布投诉咨询电话。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以适当形式公布业务咨询与投诉电话。各银行网点应在营业大厅及官方网站醒目位置公布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业务24小时咨询与投诉电话。

  (二)技术准备。

  1.账户管理系统。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对当地账户管理系统支撑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可行性进行评估,组织开展账户管理系统压力测试,并视情况优化账户管理系统,确保系统运行平稳。

  各地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前,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开展当地账户管理系统升级,实现银行备案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业务功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组织辖区内银行增设四级操作员,用于办理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备案等业务。

  2.银行业务系统。各银行应当及时完成相关行内系统改造,实现企业银行账户业务管理功能。

  (三)应急准备。

  1.业务应急。账户管理系统发生突发事件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银发〔2006〕14号)、《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应急预案》(附件3)办理相关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应当结合实际,细化本地区、本单位企业银行账户业务应急预案,完善业务应急处理机制,确保业务连续性。

  2.技术应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辖区内账户管理系统运行监控机制,密切监控系统业务并发量等关键指标和网络连接情况,制定系统突发事件技术应急预案。银行应当完善本行业务系统技术应急管理,强化应急保障,提升应急处理能力。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1.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总体组织、协调、管理,统筹推进全国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工作。支付结算部门负责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应急预案,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企业银行账户监督检查,加强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异常监测分析,防止企业多头开户和账户数量异常增加,推动建立涉企信息共享机制和企业银行账户违规联合惩戒机制。科技部门负责做好各项技术保障工作,组织账户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和系统改造,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和业务连续性。反洗钱部门负责监督银行严格执行各项反洗钱法规制度,落实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做好可疑交易监测工作,防范利用企业账户从事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2.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成立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做好本辖区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工作。会同当地监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银行账户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账户风险承担直接监管责任。加强银行尤其是对中小银行的指导和监督。加强企业银行账户事后核查,防止企业多头开户。加强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异常监测分析,及时发现辖区内企业银行账户数量异常增加情况并予以纠正。推动银行建立企业银行账户业务自律机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减轻银行报送资料等方面负担,优化对银行服务。推动与当地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推动建立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联合惩戒机制。

  3.银行。成立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做好本单位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工作。强化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加强本行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异常监测分析,防止企业在本行多头开户及本行企业银行账户数量异常增加。全面、独立承担企业银行账户合法合规主体责任,对企业银行账户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减少存量账户风险,遏制新增账户风险。优化企业银行账户服务。

  (二)消除风险隐患,强化应急保障。

  1.加强系统运维。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应当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强化责任落实,确保账户业务相关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账户业务连续处理。做好机房巡查、系统运维、备份管理等工作,密切监视账户业务相关系统业务并发量等关键指标和网络连接情况,消除风险隐患。

  2.加强应急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应当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开展场景预演,预判风险。建立健全企业银行账户业务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责任到岗到人,确保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时上报、有效应对。组织开展压力测试和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三)专项打击治理,严肃问责追究。

  1.开展账户专项治理行动。人民银行总行将结合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联合公安部门、监管机构开展银行账户专项打击治理行动,重点整治企业多头开户、乱开账户、出租、出借、出售账户等行为。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2.加强企业银行账户业务监测。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应当加强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监测分析,发现企业银行账户业务异常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3.建立健全通报和问责机制。对于企业银行账户服务较差、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系统内出现大面积账户风险事件的银行,人民银行总行和分支机构依法查处、严厉处罚,并建议纪检监察部门予以问责。对监管不力,辖区内企业银行账户服务较差、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出现大面积账户风险事件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总行将予以通报并问责。对应急保障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问责。

  (四)广泛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

  1.加强宣传。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解读文章、海报、漫画等各种宣传方式,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微博、微信、微视频等各种宣传渠道,向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公众开展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宣传。加强对开户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的宣传培训,让企业了解政策、用好政策。

  2.加强舆情监测。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应当积极引导、密切关注辖区内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前后舆情信息,防止过度解读和炒作,特别防范对强化企业银行账户管理相关内容的误解误读。对需企业配合事项,银行应当耐心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五)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总结报告。

  1.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取消许可实施第一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于每日19:00前将《企业银行账户情况统计表》(模板见附件4)报人民银行总行。取消许可实施后次月5个工作日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有关情况(模板见附件5)报人民银行总行。遇重大问题和情况,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应立即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2.开展工作交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应当积极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优化企业银行账户服务、加强企业银行账户管理的做法和成效。人民银行总行将推进信息共享,交流工作经验。

  3.及时总结报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应当在2019年12月底前全面总结本辖区内、本单位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情况,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总行将对工作组织有力、成效显著、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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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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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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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