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年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2-02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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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2018年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经2019年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第2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决定:

  一、自2019年2月25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2019年年底前实现完全取消。同时,强化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一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地区为江苏省、浙江省,后续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地区根据各省(区、市)工作准备情况分批确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不再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涉及银行账户核准以及开户许可证(开户登记证)的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2019年2月2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

银发[2019]41号              2019-2-2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18年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分批试点基础上,2019年底前完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确保全国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工作稳妥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工作部署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优化企业银行账户服务,强化银行账户管理职责,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两个不减、两个加强”,即企业开户便利度不减、风险防控力不减,优化企业银行账户服务要加强、账户管理要加强,全面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支持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安排

  自2019年2月25日起,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地区范围由江苏省泰州市、浙江省台州市扩大至江苏省、浙江省。

  其他各省(区、市)、深圳市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工作。

  三、取消许可范围

  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在银行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业务(含企业在取消账户许可前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变更和撤销业务),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人民银行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

  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办理银行账户业务仍按现行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执行。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经财政部门批准并经人民银行核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业务管理

  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后,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以及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应当遵循《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附件1)。银行为企业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应当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企业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管理,仍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等制度执行。

  五、准备工作

  各省(区、市)、深圳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完成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准备工作后组织实施。

  (一)业务准备。

  1.制度修订。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制订辖区内企业银行账户监督管理、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宣传等方案。银行应当完成相关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内控合规、业务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以及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修订工作,并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2.业务培训。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组织或协助组织银行完成对银行柜员、账户管理人员、客户经理、客服人员等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3.对外公告。银行应当按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部署,在每个对公网点张贴《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公告》(附件2)。

  4.公布投诉咨询电话。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以适当形式公布业务咨询与投诉电话。各银行网点应在营业大厅及官方网站醒目位置公布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业务24小时咨询与投诉电话。

  (二)技术准备。

  1.账户管理系统。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对当地账户管理系统支撑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可行性进行评估,组织开展账户管理系统压力测试,并视情况优化账户管理系统,确保系统运行平稳。

  各地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前,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开展当地账户管理系统升级,实现银行备案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业务功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组织辖区内银行增设四级操作员,用于办理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备案等业务。

  2.银行业务系统。各银行应当及时完成相关行内系统改造,实现企业银行账户业务管理功能。

  (三)应急准备。

  1.业务应急。账户管理系统发生突发事件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银发〔2006〕14号)、《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应急预案》(附件3)办理相关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应当结合实际,细化本地区、本单位企业银行账户业务应急预案,完善业务应急处理机制,确保业务连续性。

  2.技术应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辖区内账户管理系统运行监控机制,密切监控系统业务并发量等关键指标和网络连接情况,制定系统突发事件技术应急预案。银行应当完善本行业务系统技术应急管理,强化应急保障,提升应急处理能力。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1.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总体组织、协调、管理,统筹推进全国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工作。支付结算部门负责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应急预案,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企业银行账户监督检查,加强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异常监测分析,防止企业多头开户和账户数量异常增加,推动建立涉企信息共享机制和企业银行账户违规联合惩戒机制。科技部门负责做好各项技术保障工作,组织账户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和系统改造,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和业务连续性。反洗钱部门负责监督银行严格执行各项反洗钱法规制度,落实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做好可疑交易监测工作,防范利用企业账户从事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2.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成立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做好本辖区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工作。会同当地监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银行账户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账户风险承担直接监管责任。加强银行尤其是对中小银行的指导和监督。加强企业银行账户事后核查,防止企业多头开户。加强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异常监测分析,及时发现辖区内企业银行账户数量异常增加情况并予以纠正。推动银行建立企业银行账户业务自律机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减轻银行报送资料等方面负担,优化对银行服务。推动与当地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推动建立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联合惩戒机制。

  3.银行。成立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做好本单位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工作。强化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加强本行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异常监测分析,防止企业在本行多头开户及本行企业银行账户数量异常增加。全面、独立承担企业银行账户合法合规主体责任,对企业银行账户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减少存量账户风险,遏制新增账户风险。优化企业银行账户服务。

  (二)消除风险隐患,强化应急保障。

  1.加强系统运维。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应当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强化责任落实,确保账户业务相关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账户业务连续处理。做好机房巡查、系统运维、备份管理等工作,密切监视账户业务相关系统业务并发量等关键指标和网络连接情况,消除风险隐患。

  2.加强应急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应当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开展场景预演,预判风险。建立健全企业银行账户业务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责任到岗到人,确保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时上报、有效应对。组织开展压力测试和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三)专项打击治理,严肃问责追究。

  1.开展账户专项治理行动。人民银行总行将结合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联合公安部门、监管机构开展银行账户专项打击治理行动,重点整治企业多头开户、乱开账户、出租、出借、出售账户等行为。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2.加强企业银行账户业务监测。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应当加强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监测分析,发现企业银行账户业务异常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3.建立健全通报和问责机制。对于企业银行账户服务较差、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系统内出现大面积账户风险事件的银行,人民银行总行和分支机构依法查处、严厉处罚,并建议纪检监察部门予以问责。对监管不力,辖区内企业银行账户服务较差、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出现大面积账户风险事件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总行将予以通报并问责。对应急保障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问责。

  (四)广泛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

  1.加强宣传。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解读文章、海报、漫画等各种宣传方式,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微博、微信、微视频等各种宣传渠道,向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公众开展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宣传。加强对开户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的宣传培训,让企业了解政策、用好政策。

  2.加强舆情监测。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应当积极引导、密切关注辖区内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前后舆情信息,防止过度解读和炒作,特别防范对强化企业银行账户管理相关内容的误解误读。对需企业配合事项,银行应当耐心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五)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总结报告。

  1.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取消许可实施第一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于每日19:00前将《企业银行账户情况统计表》(模板见附件4)报人民银行总行。取消许可实施后次月5个工作日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有关情况(模板见附件5)报人民银行总行。遇重大问题和情况,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应立即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2.开展工作交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应当积极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优化企业银行账户服务、加强企业银行账户管理的做法和成效。人民银行总行将推进信息共享,交流工作经验。

  3.及时总结报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应当在2019年12月底前全面总结本辖区内、本单位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情况,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总行将对工作组织有力、成效显著、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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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出台背景

  与传统经济形态不同,平台经济呈现出强流动性和高虚拟化特征,若缺乏有效的税收监管信息,则难以实现税收监管和涉税违法行为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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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继而于2025年6月26日分别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第15号公告”)和《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第16号公告”),就《规定》中提及的涉税信息报送主体、报送内容、报送时间和方式、违规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细化规范,并就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提供了政策性和流程性指引,第15号公告和第16号公告分别自2025年6月26日和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要政策介绍基本信息报送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基本信息。报送信息主要包括本企业登记信息、行业许可备案信息、平台信息、运营主体信息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7月1日至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

  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报送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首次报送期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报送的身份信息主要包括法人登记信息或个人证件信息、店铺信息、资金结算账户信息、联系人、经营状态等。报送的收入信息主要包括货物、无形资产、服务销售收入、退款金额、收入净额、其他平台内经营收入、平台佣金服务费、交易笔数等。

  其他信息报送

  · 运营网络直播平台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还应报送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

  · 为小程序、快应用等互联网平台提供基础架构服务,或者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报送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

  · 境外互联网平台,应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上季度收入信息。平台内单个境内购买方季度累计交易净额不超过5000元的,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可暂不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该购买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收入信息;

  ·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应当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以及向网络主播或者合作方支付收入款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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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送主体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信息报送,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可开通直连数据接口完成报送。

  违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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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预缴环节的负担,16号公告对从业人员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的方法进行了调整,允许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计算税款。此项申报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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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应核验从业人员身份,并取得从业人员的授权。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如从单家互联网平台取得的收入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但合计收入超过免税标准需要计算缴纳税费的,税务机关将会提供预填服务,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反推送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于次月15日内再次提交代办申报并缴纳相关税费。此项申报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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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平台企业已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且已完成税费缴纳的,可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凭证,包括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以备查验。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材料的,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取得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免予/无需报送

  · 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不需要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 境外互联网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无需报送。

  ·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

  致同提示

  新规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详细涉税信息,显著提升了税务机关的监管能力。面对这一变化,平台内经营者需更加重视财税合规,尤其在以下常见痛点领域:

  01、平台收入的核算:

  精准区分,完整记录

  核心挑战:高频、小额的C端消费者订单,因普遍无需开票,在手工或半自动化核算中极易遗漏或与退款、优惠券等混淆,导致收入确认不全;平台结算单项目繁杂(收入、退款、各类平台费用、补贴等);复杂的资金流转模式(如T+0实时到账、T+N账期结算、预充值消费扣减、平台补贴与返点混合结算),导致收入与成本核算困难,埋下了税务申报不准确、甚至合规隐患的种子。

  行动建议:

  · 深入理解结算规则:财务与业务紧密协同,研读平台合同协议,清晰掌握结算单中每项交易实质、收入性质、适用税率、对应账户及开票主体。

  · 动态跟踪变化:密切关注平台结算规则或单据格式调整,及时更新核算方法。

  · 建立映射机制:将平台结算数据准确、完整地映射到会计科目和纳税申报表中。

  02、资金账户管理:清晰透明,便于追踪

  核心挑战:多账户(实时结算、账期结算、充值账户)管理复杂;平台扣费主体与开票主体不一致易导致供应商往来账混乱。

  行动建议:

  · 信息流贯通:确保业务端资金操作(账户设置、充值、扣费)信息及时、完整传递至财务。

  · 账户设置优化:同类业务尽量使用统一结算账户,简化资金流追踪和对账。

  · 强化对账:定期核对平台结算数据、银行流水、会计记录及平台发票,确保一致性。

  03、平台发票索取:及时获取,支撑核算

  核心挑战:平台费用结算模式多样(实时扣减、充值扣除或消费返点),发票获取滞后或缺失导致“三流”(合同、资金、发票)不一致,影响增值税抵扣和企业所得税扣除。

  行动建议:

  · 主动索票:建立机制,定期(如按月)主动向平台索取各项费用的增值税发票。

  · 区分核算:对于平台不开具发票的费用项目,务必单独准确核算,必要情形下,主动与直接提供服务的第三方联系,取得发票或者完税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申报的依据。

  · 及时入账:确保发票与对应费用在会计期间内匹配入账。

  04、业务数据与账簿衔接:业财融合,夯实基础

  核心挑战:海量平台订单/结算数据是核算源头,但单据电子化、发票滞后性导致原始凭证(发票)与记账凭证、业务数据脱节,尤其对小额高频交易企业。

  行动建议:

  · 系统化保存:建立安全、可追溯的平台原始交易数据(订单、结算单)电子归档制度。

  · 强化业财流程:设计内部流程,确保业务数据能有效支撑财务核算,实现业财信息一体化。

  · 关联管理:建立订单/结算数据、会计凭证、发票之间的关联索引机制,方便核对与审计。

  致同观察

  新规的双重效应与深远意义

  本次涉税信息报送新规的出台,标志着对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重大升级,其影响深远且具有双向性:

  01、监管效能跃升

  强制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详尽涉税信息,彻底改变了税务机关“信息匮乏”的被动局面,为精准监管、防范偷逃税提供了强大的数据基础,显著提升征管效率与公平性(线上线下一致)。

  02、平台治理强化

  新规压实了平台企业的信息报送责任与违规成本(罚款、停业整顿、信用惩戒),是对平台企业规范运营的有力监督和驱动。

  03、平台内经营者合规倒逼与机遇

  促进合规:平台报送的信息将成为税务机关核查平台经营者申报真实性的直接依据,显著提高违规被查风险,迫使经营者必须提升财税管理水平和申报准确性,推动行业整体合规水平“水涨船高”。

  数据自检工具:平台报送的数据,不仅是税务机关的“监管利器”,也应是经营者的“管理仪表盘”。善用这些数据进行收入分析、成本结构优化、盈利模型验证,将合规压力转化为管理效益。

  预判未来趋势:此新规是构建平台经济税收共治格局的关键一步。未来可能进一步打通平台数据与电子发票、金税系统的实时对接,实现全链条、自动化监控,经营者需前瞻性布局系统对接能力。


互联网平台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来了!灵活用工行业或面临“洗牌”?

编者按:6月20日国务院《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公布施行,对“互联网平台企业”作出了明确定义,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组织”均纳入其中,尤其是后者范围更加宽泛。但是,一些新兴业态究竟是否属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仍存有争议。而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5号)、《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6号),第15号公告明确列举7类企业属于“互联网平台企业”范围,争议尘埃落定。其中,灵活用工平台赫然在列。第15号公告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及未按规定报送的处理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16号公告则主要针对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或服务收入等场景,优化劳务报酬所得个税预扣预缴方式、细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相关规定。在此背景下,灵活用工平台正面临着深刻变动,行业或面临“洗牌”。

  一、技术要求与合规成本大幅提升,灵工平台优胜劣汰或加速

  《信息报送规定》第五条提出,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涉税信息报送的数据口径和标准,通过网络等方式报送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税信息报送渠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并做好政策解读以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第六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第1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对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核验;在为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前,取得从业人员的书面同意并留存备查。

  虽然字面上《信息报送规定》第五条是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接口服务、数据口径和标准,但也意味着灵工平台需要构建从业者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的采集系统、数据存储系统等。根据第16号公告第二条要求,灵工平台还需要构建实名核验系统、电子签名系统等。这些技术层面的新要求对于小平台而言就是无形门槛。可以预见在未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认证等以及专职合规团队或成灵工“标配”,灵工平台优胜劣汰加速,互联网属性加强,小规模平台因合规成本而被迫退出、纯开票的洼地平台成为过去时!

  二、平台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要求明确,业务真实性证明标准提高

  对于灵工平台自身的税务合规而言,16号公告也提出更高要求。16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并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凭证,包括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以备查验。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材料的,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取得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条款从形式和实质两个维度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了规定。同时结合《信息报送规定》第七条、15号公告第四条要求提供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税务机关更容易识别虚假交易、虚开发票等行为,也对灵工平台自身合规、风控水平提出更高要求。

  三、处罚与免责条款倒逼灵工平台提高经营者、从业人员税收遵从度

  《信息报送规定》第六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十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或者因互联网平台企业原因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尽管从金额上看罚款并非巨大,但需要关注的是,处罚次数上不封顶。若因灵工平台的系统性缺陷而导致提供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将屡次受到税务机关处罚,叠加金额或达“天价”。

  同时,新规也给予了互联网平台免责条款。首先第1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发现报送涉税信息有误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报送,即建立了自我纠错机制。同时《信息报送规定》第六条后半段也规定,因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过错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不追究互联网平台企业责任。也即意味着灵工平台需要有足够的技术水平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的“过错”,并证明平台自身没有“过错”,才能免除相应责任。这些处罚与免责条款均倒逼灵工平台通过技术等手段提高经营者、从业人员税收遵从度。

  四、“转变所得性质”或成为税务检查重点,部分平台面临转型

  在灵活用工高度活跃的时期,出现了一些平台通过宣传“税筹”获取一大批客户,其中使用了为自然人设立个体户并取得某开票地个税核定政策从而实现“低成本”提现。诚然,在过去个人在灵工平台接任务拿钱,这类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灵活用工平台通过各种包装手段而占据话语权。

  而随着一些高收入明星、网红、主播偷逃税案件的爆发,税务机关对此类“税筹”定性为“违法转变收入性质”“违法享受核定政策”。并且随着新规的实施,税务机关获得了从业人员详实的涉税信息,这类收入的性质究竟如何判断,税务机关接管话语权。而随着国家税务总局15、16号公告的施行,灵工平台“转变所得性质”的问题将成为税务检查重点,部分平台面临转型。

  五、小结

  国务院《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15、16号公告对灵工平台的影响深远,据悉部分平台已暂停新业务,加紧政策研究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笔者认为,政策指引对整个灵工行业规范发展至关重要,避免行业出现“恶币驱逐良币”。正如《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所指“超过90%平台内经营者和绝大多数平台内从业人员的税收负担不会因信息报送而增加,而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不合规行为的高收入者,其税收负担会回归正常水平,这是税收公平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