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系统公告[2017]506号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的公告
发文时间: 2017-12-22
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17]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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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配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的施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2014年7月3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申请挂牌公司在2018年1月15日之前提交了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申请且已获受理,其股票在2018年1月15日(含当日)之后挂牌的,挂牌时将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申请挂牌公司无需更新相关申请材料;2018年1月15日(含当日)之后提交挂牌申请材料的,股票转让方式应在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和做市转让方式中选择。

  挂牌公司在2018年1月15日之前提交了由做市转让方式变更为协议转让方式的申请且已获受理,其转让方式变更生效日在2018年1月15日(含当日)之后的,将在转让方式变更生效日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挂牌公司无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2018年1月15日(含当日)之后提交转让方式变更申请材料的,股票转让方式应在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和做市转让方式间进行变更。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2月22日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股票(以下简称股票)转让方式的确定、变更以及做市商加入、退出等相关事宜,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以下简称《转让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做市转让方式和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确定及变更适用本指引。

连续竞价转让的实施条件、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确定及有关变更要求,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行制定。

第三条 申请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作出决议。

股票挂牌时拟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全国股转系统按照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确定其股票集合竞价撮合频次。

第四条 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票转让方式。

挂牌公司拟申请变更股票转让方式的,其股东大会应当就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事宜作出决议。挂牌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2个转让日内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公告决议内容。

第五条 股票拟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全国股转系统按照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确定其股票集合竞价撮合频次。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调整时,全国股转系统将在其市场层级调整生效当日对其股票的撮合频次进行调整。

第二章  申请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方式的确定

第六条 股票挂牌时拟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提交挂牌申请材料的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股票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申请(附件1);

(二)关于同意公司股票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股票挂牌时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且其中一家做市商为推荐该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

(二)做市商合计取得不低于申请挂牌公司总股本5%或100万股(以孰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股票挂牌时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提交挂牌申请材料的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申请(附件2);

(二)关于同意公司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做市商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附件3);

(四)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在出具同意挂牌审查意见时,确认申请挂牌公司股票的转让方式。

第十条 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挂牌前确认做市商做市库存股票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要求登记于做市商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并将做市商做市库存股票登记结果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十一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和挂牌提示性公告(附件4)中披露其股票转让方式。

第三章  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

第十二条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挂牌公司申请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并且每家做市商已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作出有关变更转让方式的决议后6个月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做市转让方式申请(附件5);

(二)挂牌公司关于变更股票转让方式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做市商为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附件6);

(四)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转让日内出具意见,并于出具意见当日收市后通知挂牌公司和相关做市商。挂牌公司应当于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意见当日在指定网站公告(附件7)。

第十五条 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自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意见之日后第二个转让日起该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相关做市商应当履行对该股票的做市报价义务。

第四章  做市转让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

第十六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挂牌公司申请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均已满足《转让细则》关于最低做市期限的要求,且均同意退出做市;

(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作出有关变更转让方式的决议后10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申请(附件8);

(二)挂牌公司关于变更股票转让方式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做市商同意退出做市声明(附件9);

(四)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转让日内出具意见,并于出具意见当日收市后通知挂牌公司和相关做市商。挂牌公司应当于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意见当日在指定网站公告(附件10)。

第十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自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意见之日后第二个转让日起相关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相关做市商停止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并应当按照《转让细则》有关规定将该挂牌公司股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第五章  申请后续加入为股票做市

第二十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拟后续加入的做市商须在该股票挂牌满3个月后方可经申请同意后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个月内不得申请再次为该股票做市。

第二十一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做市商拟后续加入为该股票做市的,应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后续加入做市申请(附件11)。全国股转公司接受申请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15:30至17:00。

第二十二条 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后,在3个转让日内出具意见,并于出具意见当日收市后通知提出申请的做市商。

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申请的,该做市商应当于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意见当日在指定网站公告,并于次一转让日开始履行对该股票的做市报价义务。

第二十三条 挂牌公司提交将股票由做市转让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申请后,全国股转公司暂停接受做市商后续加入为该股票做市的申请,已经接受申请的,中止审查。

挂牌公司撤回相关申请或相关申请被全国股转公司出具不同意意见的,全国股转公司将重新开始接受做市商后续加入为该股票做市的申请,已经接受申请的,继续审查。

挂牌公司相关申请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的,全国股转公司停止接受做市商后续加入为该股票做市的申请,已经接受申请的,终止审查。

第六章  申请退出为股票做市

第二十四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和由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6个月的,不得申请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相关股票做市不满3个月的,不得申请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第二十五条 做市商拟退出为股票做市的,应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退出做市申请(附件12)。全国股转公司接受申请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15:30至17:00。

第二十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后,在3个转让日内出具意见,并于出具意见当日收市后通知申请退出的做市商。

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申请的,该做市商应当于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意见当日在指定网站公告,自次一转让日起停止履行为相关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并应当按照《转让细则》有关规定将该挂牌公司股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第七章  特殊情形处理

第二十七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该股票做市商不足2家时,全国股转公司于有关情形发生当日收市后在公司网站公告相关情况:

(一)该股票做市商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二)该股票做市商被暂停、终止从事做市业务,或被禁止为该股票做市。

自上述情形发生次一转让日起,该股票暂停转让。暂停转让期间,挂牌公司应当每5个转让日在指定网站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第二十七条所述情形导致股票暂停转让的,相关股票在以下情形发生后恢复转让:

(一)该股票做市商在30个转让日内恢复为2家以上;

(二)挂牌公司在30个转让日内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

(三)依据《转让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强制将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

因发生上述(一)、(三)情形,股票恢复转让的,全国股转公司于恢复转让前一转让日在公司网站公告相关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中涉及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申请材料出具意见的,相关时长自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材料的次一转让日起算。如需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审查期限自材料补充齐备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三十条 本指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不足”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1. 关于股票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申请

2.关于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申请

3.做市商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

4.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挂牌的提示性公告

5.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做市转让方式申请

6.做市商为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

7.  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做市转让方式的提示性公告

8.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申请

9.做市商同意退出做市声明

10. 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提示性公告

11. 做市商后续加入做市申请

12. 做市商退出做市申请 

附件1

关于股票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申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股东大会已于X年X月X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本公司股票挂牌时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现本公司申请挂牌时股票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

本公司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决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承诺及决议程序违法违规等问题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XX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申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股东大会已于X年X月X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本公司股票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现本公司申请挂牌时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

目前,已有2家以上做市商(XX、XX、……)同意为本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且其中1家为推荐本公司挂牌的主办券商XX/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上述做市商(拟)取得的库存股票合计XX股,合计占本公司总股本X%,其中做市商XX(拟)取得的库存股票XX股,做市商XX(拟)取得的库存股票XX股,……。

本公司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决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承诺及决议程序违法违规等问题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XX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3

做市商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自愿为XX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成为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时的初始做市商,并同意XX股份有限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关于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申请》。

本公司做市交易单元:XX;做市证券账户:XX;拟作为做市库存股的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XX股,其中:(拟)从原股东处受让XX股,(拟)通过股票发行取得XX股,(拟)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XX股 ,(股票发行完成后,)占XX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比例为X%。

本公司承诺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履行报价义务、遵守有关做市商的各项规定,自愿接受因违反承诺及有关规定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XX证券公司(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4

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挂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申请已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本公司股票将于X年X月X日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证券简称:XX,证券代码:XX。 

转让方式:XX。(如为做市转让,应披露做市商信息)

做市商1:XX(全称),推荐本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推荐本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XX证券公司的母(子)公司。

做市商2:XX(全称)。

所属层级:XX。

(如有挂牌同时发行,应披露发行信息)本公司挂牌同时发行总额为XX股,其中限售条件XX股,无限售条件XX股。无限售条件股份将于X年X月X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公开转让说明书及附件已于X年X月X日、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已于X年X月X日披露于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供投资者查阅。

XX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做市转让方式申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股东大会已于X年X月X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本公司股票(证券简称:XX,证券代码:XX)由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现本公司申请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做市转让方式。

目前,已有2家(以上)做市商(XX、XX、……)同意为本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且各做市商均已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本公司股票。其中,做市商XX取得的拟作为做市库存股票的本公司股票XX股,做市商XX取得的拟作为做市库存股的本公司股票XX股

本公司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决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承诺及决议程序违法违规等问题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XX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6

做市商为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自愿为XX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公司)股票(证券简称:XX,证券代码:XX)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成为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做市商,并同意XX股份有限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做市转让方式申请》。

本公司做市交易单元:XX;做市证券账户:XX;拟作为做市库存股的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XX股(其中,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入XX股,通过股票发行取得XX股,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XX股 )。

本公司自营证券账户所持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共XX股 (其中,自营证券账户XX持有XX股,自营证券账户XX持有XX股

本公司承诺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履行报价义务、遵守有关做市商的各项规定,自愿接受因违反承诺及有关规定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附件:股票划转申请 

XX证券公司(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股票划转申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现本公司申请将本公司自营证券账户XX(交易单元编码:XX,托管单元编码:XX)所持XX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票(证券简称:XX,证券代码:XX)划转至本公司做市证券账户XX(交易单元编码:XX,托管单元编码:XX)。

XX证券公司(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7

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做市转让方式的提示性公告

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做市转让方式申请已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公司股票将于X年X月X日起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变更前,公司股票仍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证券简称:XX,证券代码:XX。

做市商1:XX(全称)。

做市商2:XX(全称)。

特此公告。

XX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8

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申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股东大会已于X年X月X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本公司股票(证券简称:XX,证券代码:XX)由做市转让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现本公司申请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

经与做市商协商一致,本公司股票所有做市商XX、XX、……均同意退出为本公司股票做市。其中,做市商XX为本公司股票的初始做市商/后续加入做市商,从最近一次为该股票做市首日起至今已超过6个月/3个月;做市商XX为本公司股票的初始做市商/后续加入做市商,从最近一次为该股票做市首日起至今已超过6个月/3个月;……,均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有关做市商最低做市期限的要求。

本公司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决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承诺及决议程序违法违规等问题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XX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9

做市商同意退出做市声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自愿申请退出为XX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公司)股票(证券简称:XX,证券代码:XX)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并同意XX股份有限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申请》。

本公司为XX(证券简称)的初始做市商/后续加入做市商,从最近一次为该股票做市首日起至今已超过6个月/3个月,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有关做市商最低做市期限的要求。

本公司承诺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遵守全国股转公司的各项规定,自愿接受因违反承诺及有关规定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附件:股票划转申请 

XX证券公司(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

股票划转申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现本公司申请将本公司做市证券账户XX(交易单元编码:XX,托管单元编码:XX)所持XX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票(证券简称:XX,证券代码:XX)划转至本公司自营证券账户XX(交易单元编码:XX,托管单元编码:XX)。

XX证券公司(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10

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提示性公告

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申请已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公司股票将于X年X月X日起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变更前,公司股票仍采取做市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证券简称:XX,证券代码:XX。

所属层级:XX。

特此公告。

XX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做市商后续加入做市申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自愿为XX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公司)股票(证券简称:XX,证券代码:XX)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成为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做市商。

XX股份有限公司于X年X月X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挂牌时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且距今已满3个月/挂牌时股票未采取做市转让方式。本公司系初次为XX(证券简称)做市/本公司系再次为XX(证券简称)做市,上一次退出为该股票做市的日期为X年X月X日,距今已满1个月。

本公司做市交易单元:XX;做市证券账户:XX;拟作为做市库存股的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XX股(其中,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入XX股,通过股票发行取得XX股,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XX股 )。

本公司自营证券账户所持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共XX股 (其中,自营证券账户XX持有XX股,自营证券账户XX持有XX股,……)。

本公司承诺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履行报价义务、遵守有关做市商的各项规定,自愿接受因违反承诺及有关规定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附件:

1. 股票划转申请 

2. 关于后续加入做市申请的说明

XX证券公司(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12

做市商退出做市申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自愿申请退出为XX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公司)股票(证券简称:XX,证券代码:XX)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本公司为XX(证券简称)的初始做市商/后续加入做市商,从最近一次为该股票做市首日起至今已超过6个月/3个月,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有关做市商最低做市期限的要求。

本公司承诺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遵守全国股转公司的各项规定,自愿接受因违反承诺及有关规定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附件:股票划转申请 

XX证券公司(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

股票划转申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现本公司申请将本公司做市证券账户XX(交易单元编码:XX,托管单元编码:XX)所持XX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票(证券简称:XX,证券代码:XX)划转至本公司自营证券账户XX(交易单元编码:XX,托管单元编码:XX)。

XX证券公司(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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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