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函[2017]78号 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223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时间:2017-07-12
文号:财税函[2017]7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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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阳旭等14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出台国有“僵尸企业”土地转让税收优惠政策和降低社保本金及滞纳金缴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对于推进国企改革、落实“去产能”目标、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有关部门开展了处置“僵尸企业”和特困企业治理的各项工作,研究确定“僵尸企业”标准,明确专项工作任务,加强调研督导,建立部际联席会工作机制等,积极推动解决企业困难及相关政策诉求。

  一、关于出台国有“僵尸企业”土地处置过程中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而开征的税种。土地增值税根据转让房地产的增值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没有增值的,不需要纳税;增值较少的,纳税也较少;增值较多的,税率也相应较高。根据税法规定和土地增值税原理,企业转让房地产取得较高增值收益的,理应缴纳较多的土地增值税。近年来,为支持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改制重组,国家出台了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代表所提建议已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体现,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好上述优惠政策,并结合政策实施情况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

  二、关于适度降低国有“僵尸企业”社保本金及滞纳金缴存的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完善社会保险费率政策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要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国务院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从降低企业成本出发,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自2015年3月以来,国家先后4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两年来,社会保险费率总水平从41%降至37.25%,下降3.75个百分点,其中单位费率从30%降至26.75%,下降3.25个百分点。截至2016年底,累计共降低企业成本约1350亿元,其中2016年度内降低企业成本约1050亿元,为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高度重视保障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问题,不断完善制度,优化政策。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社会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应社保待遇的前提。同时,用人单位缴费情况与个人社会保险待遇密切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抓好现行费率调整政策落实的同时,将密切关注基金运行形势,加强经办管理,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并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同时,积极推进各项社会保险改革举措,着力提高统筹层次,平衡地区间差异,加强基金收支管理,不断增强基金收支平衡能力,为适时适当调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权益。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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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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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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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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